耶穌允許他的門徒帶拐杖嗎?
可
6:8
並且囑咐他們,行路的時候,不要帶食物和口袋,腰袋裡也不要帶錢,除了拐杖以外,甚麼都不要帶。
就是說,只可以帶拐杖。
路
9:3
對他們說,行路的時候,不要帶枴杖,和口袋,不要帶食物,和銀子,也不要帶兩件褂子。
事實上,馬太福音也有同一段﹕
太
10:9
腰袋裡,不要帶金銀銅錢。
太
10:10
行路不要帶口袋,不要帶兩件褂子,也不要帶鞋和枴杖。因為工人得飲食,是應當的。
就是說,都不可以。
到底可以不可以?
作者使用不同的希臘動詞表達不同的含義時,很容易解釋馬太及路加二者和馬可之間的區別。
在馬太福音十章9節,中文翻譯為“帶”的原文是“ktaomai”(SN﹕2932)
,有“獲得”之意。
但是,馬可福音的“不”(SN﹕3361)之前,有“ei”(SN﹕1487),有“假若、既然”之意。
如果我們再留意經文的上下文,耶穌吩咐十二個門徒去傳福音,給他們權柄,能趕逐污鬼,並醫治各樣的病症。若有人接待他們,若不接待他們,就離開那家,把腳上的塵土跺下去。
所以,在馬太和路加,耶穌告訴他們,不要去獲得什麼東西,如食物、錢等等。只有在馬可福音,耶穌暗示﹕既然已經有拐杖,如果他們要離開,繼續上路,拐杖是有需要的。耶穌告訴他們,要拿走他們所擁有的東西,然後走離開。食物和錢他們都沒有帶,所以不可能拿走。唯拐杖是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