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處女的懲罰這樣輕?
舊約有例﹕
申
22: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申
22: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就是說:強姦處女之後對強姦犯的懲罰是:給被強奸的女子的父親一點點銀子,然後娶被強奸的女子為妻。
讓我們先讀經文的上下文﹕
申 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申
22: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申
22: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申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申
22: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申
22: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申 22: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申 22: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1。聖經對其他性罪,一點也不輕罰,都是處死的﹕
利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申
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至於強姦處女﹕
當然不應刑罰被強姦的處女,更不必談處死。她沒有罪,而且是受害人。
申 22: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但是神非常有智慧,祂把這個問題,按情形來處理﹕
(a)以有沒有“喊叫”和有沒有人“聽見”,決定女子是被強姦,還是自願。若是女子是自願,男女都要處死。若證據顯示不然,男的要處死,女的不必。(v24-27)
(b)若被強姦的女子“已經許配丈夫”(v23),也證明了清白,“不可辦女子”(v26),只罰男子。
(c)若被強姦的女子“沒有許配人”(v28),上帝吩咐男子賠錢給女子父親,然後娶女子,終生不得休她(v29)。
3。 為什麼最後這類別的強姦犯男子的處罰這樣輕?
因為若上帝吩咐把強姦她的人處死,她就難以再找對象,因為當時女孩出嫁必須是處女,有時甚至要拿出“貞潔的憑據”(申22:13-15)。
所以強姦她的人必須娶她,否則她就只好終生獨身了。
還有,“終身不可休她”,這是上帝的大智慧,因為這強姦犯就不可以在結婚後把她休了,於是所有責任都完成了。
4。 給被強奸的女子的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
利
27:3
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利
27:4
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總而言之,上帝的律法,處處顯出祂的智慧、公義、慈愛和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