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件規則〔及其他〕與挪亞洪水
張逸萍譯自“The Ancient Document Rule and the Flood of Noah’s Day ” by Robert T Boyd
有一則法律,稱“古代文件規則”,涉及在民事法庭上提供證據,極其適用於挪亞洪水。在McCormick的《Handbook of the Law of Evidence 》(1972:549,第223和747節,第323節)中,我們看見他的總結﹕
如果提供一方表明它來自遠古,並且外觀不令人懷疑[沒有明顯的偽造痕跡], 如果它是在自然的保存地點被發現[在適當的存儲庫中找到],這古代文字通常被認為是證據充分的,並被法律認為是真實可信的。對年代證據的要求,可能是為了避免散播異端,所以有特別需要 ……在這種情況下[古代著作被充分認證],要反對的話,證據責任落在反對者身上。
我們可以理解,適當的軍事檔案是存放在國防部的檔案庫,和法院的法律記錄中的。同樣地,在法律上,教會被認為是有關宗教事物的古代文件的適當存儲庫。
包含洪水記錄的文件是舊約的一部分。它們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500年,而且記錄鏈沒有間斷。這些文件具有最有力證據,證明記載的真實性和可信度,並且每一代人都接受了這些文件為絕對可靠。挪亞洪水不是傳統,是事實。今天科學可證明它!一些最精明的知識份子,因為他們的不信,一次又一次地試圖攻擊這些[古代]文件的歷史價值,而沒有成功(Rimmer 1936:220)。
民族學的科學
我們不僅可以基於古代文件規則,接受挪亞洪水的描述是照字義的,而且至少有兩門科學也證明了這場洪水。民族學涉及研究現在活著的人種中,所共同相信的往日事件,從而確定有某些歷史事件,是他們信念的基礎。
至於挪亞洪水,聖經記載說,所有的現在活著的人種,都來自挪亞的兒子,他們將方舟和挪亞洪水的基本細節,都傳給了他們的後代。今天,人們可以在波利尼西亞人、一些具有蒙古或亞洲起源的美洲印第安人、中國人、東非部落、南美叢林部落、以及西班牙海島和新大陸主要島嶼的探索中,都找到大洪水的記載(Rimmer 1936:223ff)。根據古代文件規則,這些來自世界不同地區的記錄,都是證據。
考古學的科學
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考古學支持聖經中關於洪水的記錄。古代泥板和紀念碑的發現,揭示了有關這事的銘文,其中一些發現於古代米所波大米(美索不達米亞,巴比倫)。在《吉爾伽美什史詩》(Gilgamesh Epic)中,我們看見巴比倫的洪水的記載。吉爾伽美什(Gilgamesh)是洪水後的一個早期國王。他講到自己尋找烏特納比西丁(Utnapishtim,即米所波大米的挪亞)。烏特納比西丁向他講述了他的洪水版本,以及他是如何逃避洪水的。他的版本與摩西的敘述非常相似﹕
眾神明決心用洪水摧毀人類,並發出警告。發出指示,要建造一艘船[方舟],並將“所有生物的種子”帶進去。方舟建成後,一個家庭被帶進去,洪水於某特定時間開始。後來,方舟停在尼西爾(Nisir)山上 [位置不明],烏特納比西丁放出一隻鴿子,一隻燕子和一隻烏鴉。鴿子和燕子回來了,但烏鴉看到水勢已減弱而沒有返回。所有人都離開了方舟,獻祭給了烏特納比西丁的神(Boyd 1969:73)。
我們可從《吉爾伽美什史詩》對其他國家的影響,來衡量它[的地位]。早在主前2000年,它至少被翻譯成其他四種語言。1955年在米吉多(Megiddo)發現的一塊碎片,顯示在主前14世紀的巴勒斯坦,這部史詩仍被人認識。在比較下,似乎考古學的巴比倫記載,和聖經記載,指的是同一場的洪水。
要反對的話,提出證據的責任,不在聖經信徒,落在反對者身上。
參考書
Boyd, R.T.
1969 A Pictorial Guide to Biblical
Archaeology. Grand Rapids MI: Baker.
McCormick, C.T.
1972 McCormick’s Handbook of the Law of
Evidence. St. Paul MN: West Publishing.
Rimmer, H.
1936 The Harmony of
Science and Scripture.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