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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逸萍再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我寫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是為回應蔡昇達的三篇「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所以蔡再寫了「回應張逸萍女士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一文」。下面是我的再回覆﹕[1]

 

 

沒有說?

蔡昇達說﹕「『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無論是我還是詹弟兄,都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是我對他們的教導的總結。 

但是,蔡昇達曾經說﹕「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又說﹕「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姦淫罪』……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Rock(詹)也曾說﹕「甚麼是淫亂?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態和行為上只是為了尋求性歡愉滿足,卻不願意負責進入婚姻!」 

請問有什麼分別?

 

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

蔡昇達說﹕「據我的觀察和了解,許多堅持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甚至是姦淫的人,似乎只是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而沒有仔細的去研究聖經是否真的這樣說。」

他這篇回應,是親自示範了他自己所譴責的「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整篇都是。請見一些例子﹕

1)當我解釋最主要的經文——哥林多前七2,其下文3-5節指婚外性行為「淫亂」,然後8-9節指婚前性行為「淫亂」。蔡居然說﹕「這裡所
謂的婚外性行為,指的就是去找妓女。」至於婚前的「慾火攻心……」,他也認為只有講找妓女。
 
怎麼能肯定不合聖經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就只是「找妓女」?這是一個太好的例子,證明蔡昇達蓄意排除他所不願意看見的。事實上
,這樣的藉口,根本通不過常理!除了找妓女,沒有其他「淫亂」之事?當然,根據他們,「合意婚前性行為」不是罪。但是,找別人老婆
或老公也不算?
 

2)蔡昇達﹕「porneia能夠在經文中找到明確的含意,就只有1.拜偶像(如啟示錄2:14) 2.亂倫(哥林多前書5:1)3.召妓(路加福音15:30)而已。」

首先,蔡昇達蓄意刪除了林前七章的「淫亂」!其次,雖然一個字有多個可能解釋,我們要看上下文來決定。我所引用的(可七21,約八41,徒十五20, 29,林後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顯而易見,指淫亂、淫行。蔡卻定意避免用「婚前、婚外性行為」去解釋。為什麼?他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

3)我列舉一些有porneia一字的經文(上邊)然後說﹕「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蔡昇達說﹕porneia一字「既然「都不是明顯

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意思也就是說「具體的意義不夠明白」。」

「不區分婚前、婚後」,表示兩者都包括、都有可能,不能因此排除婚前,只因和蔡昇達的價值觀有抵觸,所以他不願意明白。

4)我列舉最有力的經文證據(馬太福音15:19),porneia「譯為「苟合」(太十五19)似乎是專指婚前的,因為在同一節經文,還有「姦淫」
,是「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蔡昇達說﹕「可是這完全是單方面的臆測。……同樣有可能是指我所提出來的三個意義中的其中一個或多個,」一句「臆測」就可以打發?
為什麼,因為他蓄意排除「婚前性行為」?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也。
 
5)當我列舉一些英文註釋或聖經翻譯把porneia翻譯成immoralitysexual immorality,事實上還有一半提到「婚前性行為」,蔡沒有提。蔡只
好回答說﹕「又如何?……當人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就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會把這個含意讀進porneia裡面,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
證明。」
 
反過來說﹕「當蔡昇達和Rock自己認為婚前性行為不是sexual immoral,那麼很自然就在porneia裡看不這個意思見,可是這本身並不能當成證
明。」
 
敬勸蔡昇達和Rock自己寫一本聖經,或者自己翻譯一本(反正你們都是原文專家),把所有「婚前性行為」全部刪掉。那麼,你們就不用這麼
辛苦來教導大家。
 
6)至於亞當夏娃的例子,我指出「同房」在其後。蔡昇達說﹕「這個格言〔成為一體〕……當然就代表有了性行為。」 
 
聖經沒有說他們馬上「成為一體」或「同房」,蔡昇達是在聖經以外加上自己的想像。為什麼,這樣才適合他的價值觀。
 
7至於利百加,我沒有說「聘禮」就是婚禮,我是說﹕「每個文化總有它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或叫婚禮。」而以撒和百加本的關
係已經公開無疑。她「拿帕子蒙上臉」(v65),很可能是新娘接近夫家的風俗。「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v67)是表示對她的接納,繼承
撒拉的地位。
 
為什麼蔡昇達要堅持他們沒有公開婚姻,馬上「上床」?原因﹕不適合他的價值觀。
 
8)當我提到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的話,這拉比反對婚前性行為。蔡昇達說﹕「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論證並不是嚴謹的。」
可他提不出證據為什麼不嚴謹。然後,他反舉出另一個拉比,Daniel Plotkin,的話。為什麼?前者的話不合他的價值觀,後者卻合他的口味。
 

9)同樣地,《猶太教101》兩個網上猶太教的語錄,蔡昇達有如發現什麼新大陸,還以為這些猶太教的資料都認同婚前性行為!馬上攻擊咒罵我!其實我老早已經說了﹕「同意,舊約沒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所以我引用的語錄,都見證說﹕妥拉沒有明文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這些猶太拉比因為明白聖經的原則,所以,包括猶太風俗,都禁止婚前性行為(違反風俗之意)。

為什麼有這樣的問題?無他,蔡昇達只看見那些和他的價值觀相同的話,看不見那些不同的。所以他不但「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聖經中」,也把自己的價值觀讀進任何文章裏。

事實上,莫說二千年前的猶太人,就是二三百年前的任何人(猶太人、外邦人、西方、東方),都不可能公開容納婚前性行為的。只有在近二百年左右,因為性革命的影響,才如此放縱。可能是蔡本來讀心理學之故,所以他容易接納婚前性行為。(請見﹕「心理學和性革命 」)

10)蔡昇達以一些不再適合的拉比律法(比如《塔木德經》中的)為例,證明從前禁止婚前性行為的猶太風俗也是錯的,不必遵守的。

首先,我沒有說﹕「基督徒都應該要認同或遵守」拉比律法。其次,拉比們有不妥當的律法,是否等於完全都不合聖經?為什麼蔡昇達定要因此排除「禁止婚前性行為」這一條?合邏輯嗎?因為這條不適合他的價值觀。

11)順便一提,蔡昇達提到他的「原文解經重要性」。請大家不要以為,只要抬出「原文」就一定正確。我還沒有太多時間來細讀蔡昇達
這幾篇文章,但是,我已經看見的,並不是什麼原文解經,不過是自由神學的高等聖經批判學理論,會破壞人對聖經的信心、毀壞基督教信
仰的,而且是老一派的話,早有人解釋了的。也許以後可以談。
 
12)訴諸權威——蔡昇達譴責我說「不是引用幾本字典或是注釋就當作打倒我的論述了。這叫做「訴諸權威」的缪誤。」 

事實上,他也引用合他心意的拉比Daniel Plotkin,和Bruce Malina,因為這兩人的價值觀和他一樣。只可惜是,他能「訴諸」的權威只有兩個,我卻能大量引用權威(表示我不是胡說八道)。不過,蔡昇達和Rock,不用愁,因為「先上床、後結婚」是今天社會上的主流。所以,你們一定可以找到同伴,這個世界的王也站在你們一邊。

 

繼續人身攻擊

有一個似乎不變的現象——當辯論的人理虧的時候,他或她就人身攻擊。這樣現象已經在蔡昇達和Rock身上看見,現在又再一次清楚看見。

蔡昇達說﹕「張女士的人格真的有很大的問題!……張女士並不是一個正派的人士。……希望大家不要再被她所寫的東西所蠱惑了。」

算了吧!

我只希望大家當心,不要被這兩個人的怪異教訓蠱惑,免得「如同毒瘡,越爛越大」(提後二17)。



[1] 本文所引用的語錄,均來自這辯論系列的幾篇文章,故不另作註釋。

 




第三次回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這次蔡昇達使用比較短的編覆來回應我的「再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所以,我也簡短地回覆﹕

 

二分法

蔡昇達說﹕「張女士是不是太過習慣二分法的思維……?」

這簡短的一句,清楚指出我和蔡昇達 / Rock Jean之間差異。

對。在這「上床、結婚」的議題上,我是二分。

根據林前七2(和其他經文),我的結論是﹕性行為只可在婚姻範圍內,不是罪。所以,婚前性行為和婚外性行為,都是罪。有罪就是有罪,沒有罪就是沒有罪。二分。

蔡昇達的文章是所謂「比較複雜的論述」,就是﹕

1)「先上床、後結婚」沒有罪。

2)「只上床、不結婚」才是罪。

當然,我明白蔡昇達沒有說「只上床、不結婚,也不算罪」。他也提出,萬一已經上床,就應該結婚。這一點,人人都能同意。如果單是這樣,沒有人會批評你。

可是,蔡昇達的文章擺在眼前(希望他沒有刪除其中的句子),他花了很多功夫﹕(1)解釋為什麼絕大部分學者都解釋錯「porneia
(簡單來說,包含婚前性行為)一字;(2)其他聖經中有關淫亂的經節,他們都逐個論述,要刪除可能對「婚前性行為」的解釋;
3)又曲解釋聖經例子,說明一但有了性關係,就等於結了婚;(4)又引用猶太拉比的話,表示沒有所謂婚前性行為這回事,
所以有性關係,就是夫婦;(5)又屢次表示「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和「聖經個別的經文中,
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
 
為什麼?他就是要指出「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這是我萬萬不能同意的事情!

 

林前七2

我舉了十二個例,證明蔡昇達「把自己的價值讀進聖經中」,正如他指責別人一樣。現在只用他對林前七2的回答為例,讓大家看一看蔡昇達的思維方式——

1)在第一篇文章中,蔡昇達﹕「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 

2)我花了相當長的篇幅,解釋﹕「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林前七3-5……婚外性行為 ……林前七8-9……婚前性行為……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3)蔡昇達一再堅持﹕「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為。那麼第七章中,……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後保羅提到為了避免慾火攻心……慾火攻心會導致什麼?……會使人去找妓女滿足性慾。」

4)我再一次回答﹕「怎麼能肯定不合聖經的「婚外」和「婚前」性行為就只是「找妓女」?這是一個太好的例子,證明蔡昇達蓄意排除他
所不願意看見的。事實上,這樣的藉口,根本通不過常理!除了找妓女,沒有其他「淫亂」之事?……」
 
5)蔡上次回答是﹕「請張女士提出證據證明這裡指的是更廣泛的罪行(比如找別人老公或老婆)。既然提不出來,那麼張女士的斷言到底哪
裡比我的更有說服力?
 
6)其實,我可以再回答說﹕林前七章1節說﹕「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所以可見,保羅是在回答一些實際的個別問題,這些問題,
和性行為有關,因為林前六章後半討論「淫亂」的罪,可見不是單指妓女,是關於更廣泛的婚姻和性行為。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
知道哥林多人不是在問及找妓女的問題?你見過那封信嗎?
 
或者,我也可回答說﹕林前六13也講「食物是為肚腹」,我們可否推測保羅在七章,實在是講以暴飲暴食方式壓制性慾?合理嗎?
大概蔡昇達又會說﹕你怎麼知道保羅只講食物,不是只講找妓女?
 

但是,把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是完全沒有意義,浪費時間的事情。說到底,蔡昇達不願意承認婚前性行為是罪!

 

其他回覆

若要回答他在這最近一篇回應中的其他反駁論點,我仍然是一樣,需要張同樣的話,重複又重複!

讓我在此再引用小小羊﹕「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阿們,阿們,又阿們!

 

最後

蔡昇達最後說﹕「我想我要表達的和澄清的都差不多了。如果張女士還要再次回應,我相信讀者可以自行判斷誰是誰非。繼續花時間在這上面對我來說意義不大。」

這也是我最後(希望如此)的一篇回答。那些真心相信聖經是神的話、願意專主為大的基督徒,可以自行判斷。

若有需要,有空時能,也許同時回答他所謂「原文查經」的自由神學高等聖經批判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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