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音派和天主教攜手﹕評估(3)
誰是“在基督裡”的弟兄姐妹?福音的基本信息?
張逸萍譯自﹕ “Evangelicals
and Catholics Together: An Evaluation/Part
3,”
By: The John Ankerberg Show,
Dr. John Ankerberg, Dr. John Weldon (https://www.jashow.org/articles/general/evangelicals-and-catholics-together-an-evaluationpart-3/
)
©2004
天主教徒和福音派教徒是“基督裡的弟兄姐妹”嗎?人怎樣能“在基督裡”?聖經怎麼講?天主教對救恩的理解是否有不同?還是教導相同?作者們評論﹕
新合一的基礎是什麼?
一起簽署“福音派和天主教攜手”報告的領袖們所宣佈的新合一的基礎,可見於文件到處的聲明。實質上,他們所講的新合一,是基於熟悉的聖經短語“在基督裡”。這協議說:
福音派和天主教徒是基督裡的弟兄姐妹。[1]
無論多困難,我們認識到我們被上帝呼召,以更充分地實現我們在基督身體中的合一。[2]
我們確實知道上帝帶領我們藉著基督,叫我們與祂親自相交,預期使我們也彼此相通。[3]
我們同意凡接受基督為主和救主的人,都是基督裡的弟兄姐妹。但是這引出了一個問題:“人如何進入基督裏?”由於文件沒有告訴我們這些,我們不同意福音派和天主教徒在基督裡,同是弟兄姐妹的假設。
從歷史上看,福音派認為,一個人得以在基督裡,唯一辦法就是承認他是一個罪人,完全信賴基督的贖罪工作。如果他不這樣做,他就不在基督裡,因此也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所以這個短語,是理解整個問題至關重要的。
在聖經中,使徒保羅總是用“在基督裡”這句話來指稱真正的基督徒;他從來沒有用這句話來指定非基督徒。
「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林後五17,加上強調)
「問百基拉和亞居拉安。他們在基督耶穌裡與我同工,」(羅十六3,加上強調)
「在以弗所的聖徒,就是在基督耶穌裡有忠心的人。」(弗一1,加上強調)
「那時,猶太信基督的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加一22,加上強調)
當這些人被稱為“在基督裡”時,對使徒保羅來說,是重要的名稱。至於一個人如何能“在基督裡”,他絕不含糊,因為這是非常重要的。他竭盡全力表明,這不是聖禮或任何形式的善行。接受救恩受沒有兩條不同的途徑,只有憑信心得以在基督裡。
「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
「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多三5)
「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稱義了。」(徒十三38,39)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豫備叫我們行的。」(弗二8-10)
那麼,如果羅馬天主教徒繼續否認,進入基督裏的唯一基礎——稱義是本乎恩,也藉著信。那麼羅馬天主教徒怎麼會被認為是“在基督裡”呢?簽署這份文件的人沒有告訴我們。他們開始就有一個錯誤的前提﹕所有天主教徒都是“在基督裡”的。
相同的信念?
該協議聲稱福音派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通過禱告,研究和討論,被帶領達至相同信念,就是關於基督教信仰和使命的信念。”[4]
他們讚揚自己的聯合宣言,是以禱告的心,考慮世界各地的基督徒,包括“東正教和那些不被普遍認定為福音派的新教徒”,
“包括所有[耶穌]為他們祈禱的人,耶穌'願他們都合而為一'的人。”
[5]
但這種情操是否認真符合聖經呢?關於耶穌在約翰福音17章中為基督徒合一的禱告,第一件應該注意的是,這種合一是基於耶穌的前提,即與祂聯合的人,是已經經歷過重生或靈裏再生的(約三3)。祂還明確指出,合一是基於聖經的真理:
「你從世上賜給我的人,我已將你的名顯明與他們。他們本是你的,你將他們賜給我,他們也遵守了你的道。……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我不但為這些人祈求,也為那些因他們的話信我的人祈求。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裡面,我在你裡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叫世人可以信你差了我來。」(約十七6, 17, 19-21)
當耶穌提到那些“你從世人所賜給我的人”時,他指天父賜給祂的,因而得到救恩的,所有信徒。在祂向天父禱告時,祂談到上帝賜給他的那些人:「叫祂將永生賜給你所賜給祂的人。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十七2-3)
在以弗所書第二章,使徒保羅也提到信徒的合一,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他們都是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體,因為我們相信祂在十字架上所做的:
「你們從前遠離﹝神﹞的人,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已經得親近了。因他使我們和睦,將兩下合而為一,拆毀了中間隔斷的牆。而且以自己的身體,廢掉冤仇,就是那﹝記﹞在律法上的規條。為要將兩下,藉著自己造成一個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仇,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神和好了。並且來傳和平的福音給你們遠處的人,也給那近處的人。因為我們兩下藉著他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弗二13-18)
在上面的經文中,使徒保羅明確表示,他指的是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他還說,基督“使我們和睦”,他通過廢除“律法上的規條”,使所有的信徒合而為一。
再一次,這裡清楚地說,人們之間真正的合一,是基於他們相信基督的代死。如果有一群人,聲稱通過遵守誡命來維持救恩,那麼基督徒團體就無法與他們合一。
最後,保羅說,藉著基督,每個信徒都能“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換句話說,只有那些藉著基督來到上帝面前,接受祂在十字架上為他們所做的,這樣的人,才能與基督合一,並藉著聖靈親近天父。
後來,在以弗所書四章13節中,保羅提到所有真正的信徒「直等到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unity of the faith],認識神的兒子,得以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在這裡,信仰上的合一,是基於對上帝兒子基督為我們所做的一切,有正確認識。
在“福音派和天主教攜手”聲言中,我們沒有看見福音派的一方,怎樣得知羅馬天主教徒(在歷史上,被福音派視為“在基督之外”,因此不能參與基督徒的合一)現在突然變得具有合聖經的資格來分享這個合一。
使徒保羅從未告訴他的教會中的年輕基督徒,要與律法主義的猶太教徒們和睦相處——即使這些猶太人也相信獨一的真神、基督的神性、聖經是神所默示的、而且也上教堂。為什麼立場需要這樣嚴厲?因為儘管他們相信所有這些美好的事物,猶太教徒卻教導一個別的福音,因此他們不是“在基督裡”。
不必要的衝突?
報告接著指出:“作為福音派和天主教徒,我們不敢因為我們之間不必要的和沒有愛的衝突,而幫助了和方便了基督工作的敵人。”[6] 問題是,“那些寫這份文件的人,是否將'不必要的衝突'等同於對福音的定義的爭議?”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所有“我們的社團和教會的分離[這些分離都很深並且長期存在]”的中心,難道不正是更正教和天主教對福音的分歧嗎?
如果是這樣,那麼人們就會想知道,簽署這份文件的福音派人士,是否會考慮對路德說﹕宗教改革是“不必要的衝突”。希望不是。為什麼?因為宗教改革針對福音信息的核心。
事實上,在聖經親自告訴我們,福音會叫衝突加劇,並且福音的本質,會冒犯一些人,對其他的,它會造成分裂(太十22;約十五18;
17:14;羅九33;加五11)。
天主教徒和福音派是基督身體的一部分,同時又不同意福音的信息?可從聖經角度說得過嗎?只要這種分歧存在,是否有辦法避免衝突呢?使徒保羅在寫信給加拉太人,處理同樣的問題,他強調地說“不”。
「我希奇你們這麼快離開那藉著基督之恩召你們的,去從別的福音。那並不是﹝福音﹞,不過有些人攪擾你們,要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加一6-8)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加三2)
「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加五2)
「你們這要靠律法稱義的,是與基督隔絕,從恩典中墜落了。」(加五4)
「我在主裡很信你們必不懷別樣的心,但攪擾你們的,無論是誰,必擔當他的罪名。」(加五10)
一同見證?
聲言指出:
基督的愛迫使我們,因此我們......解決了......探索一起工作和見證的模式,以推進基督的使命。[7]
在不忽視其他基督教團體之間及其內部衝突的情況下,我們致力於解決福音派與天主教徒之間的關係。他們目前,並且很可能在未來的一個世紀裡,成為傳教工作擴張的尖端。[8]
我們欣然接受的使命,就是我們共同肯定的信仰的必然結果。[9]
但是這樣產生了一個問題,
“天主教徒和福音派人士所接受的使命究竟是什麼?如果雙方沒有同意於所宣講的基本福音信息,我們是否可以真誠地說,我們在一起見證?“
儘管簽署這項協議的人沒有回答這些問題,但他們似乎意識到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因為他們表示,“我們拒絕任何犧牲真理的和諧[或合一]。”[10]
但是,當沒有任何聖經基礎或解釋時,基督徒的團結、共同見證、推進基督的使命,豈不是犧牲真理為代價,以推斷表面上的和諧嗎?
任何將羅馬天主教的福音與聖經的福音進行比較的人,都必然得出結論:福音派與天主教徒之間不可能達成一致。如果天主教徒現在同意他們之前拒絕的教義,那麼為什麼這個協議沒有記載呢?
Notes
1.
↑ “Evangelicals and
Catholics Together: The Christian Mission in the Third Millennium,” published by
Truth Ministries, P. O. Box 504M, Bay Shore, NY 11706, vol. 1, no. 10, April
1994, p. 5.
2.
↑ Ibid.,
3.
↑ Ibid., p. 8.
4.
↑ Ibid., p. 1.
5.
↑ Ibid., p. 2.
6.
↑ Ibid., p. 4.
7.
↑ Ibid., p. 4.
8.
↑ Ibid., p. 3.
9.
↑ Ibid., p. 4.
10.
↑ Ibid.
評估(4)同意於神學名詞的定義?同意於聖經正典?同意於信仰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