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稱義教義的聯合聲明》﹕宗教改革的終結?
文/邁克爾•李維斯(Michael
Reeves) 譯/和衛
校/維語
轉載自﹕“《有關稱義教義的聯合聲明》﹕宗教改革的終結?”
(2017年05月號(總第65期),https://www.churchchina.org/archives/170503.html)
1999年10月31日,羅馬天主教會和世界路德宗聯合會(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簽署了《有關稱義教義的聯合聲明》[2],宣稱他們“如今能表達雙方所達成的共識,就是我們因著恩典藉信基督而被稱為義的這教義。”[3]此後,很多人認為,宗教改革中的基本神學差異如今已被解決,只存在很少甚至沒有真正的神學分歧可以阻止福音派和天主教的聯合了。比如,馬克•諾爾(Mark
Noll)教授曾大膽地斷言﹕
若果真如此,那麼宗教改革便不複存在了,因為深受馬丁•路德或約翰•加爾文影響的新教徒們在過去一再有意地反複強調,教會的堅立或墮落關鍵取決于其稱義的教義(拉丁文是iustificatio
articulus stantis vel cadentis ecclesiae)。[4]
第一個問題,我們如何看待《聲明》?
對所取得的成就,《聲明》本身並不樂觀,其中明確陳述到,它“沒有涵蓋簽署教會對稱義的所有教導”[5]然而,它的確聲稱這是“踏出修複教會裂痕決定性的一步”,因為它成功表述了“彼此在稱義教義的基本真理上已取得共識,且顯示彼此在闡釋上的其余差異,不再構成教義上互相譴責的機會”。[6]就其本身而言,它的確是一份意義重大的聲明。那些其避免的“教義譴責”包括天特會議(Council
of Trent,1545-1563)中的“一系列咒詛”,比如﹕
第九條﹕若有人聲稱,不虔敬之人僅憑信心便可稱義,即意味著,無需其他合作便可獲得稱義的恩典,也無需他內在意志的預備和推動,他就應當受咒詛。
第十一條﹕若有人聲稱,人稱義,或唯獨因基督公義的歸算,或唯獨因罪得赦免,而無需恩典,以及聖靈在他們內心注入的仁慈,使義內在本有地在信徒裏面;即便聲稱靠此恩典稱義唯獨出自神的眷顧,他就應當受咒詛。
第十二條﹕若有人聲稱,稱義的信心僅是相信神因著基督的緣故而有赦罪的憐憫,或僅藉此信心我們便可稱義,他就應當受咒詛。
第二十四條﹕若有人聲稱,其所領受的公義在神面前不會通過善工得以存留和加增,但卻認為此善工僅是其所領受的稱義的果子和印記,而不是公義加增的根源,他就應當受咒詛。[7]
這表明了《聲明》的失敗嗎?
既然《聲明》明顯想避免這些譴責,那麼它對稱義的理解就不可能是罪人不需靠善工,而唯獨因信、僅憑罪得赦免和基督公義的歸算而得救。[8]如此,它也不可能是天特會議所精心界定和極力反對的福音派對稱義的理解。由于《聲明》沒有涵蓋福音派對稱義的理解,它絕不會是解決福音派和羅馬天主教會之間神學分歧所邁出的關鍵一步。
那麼,《聲明》是如何界定稱義的呢?
當《聲明》首次界定聖經有關稱義的信息時,它將救贖的多種層面一一列出。
在新約,有關“公義”和“稱義”的不同論述分布于﹕馬太福音(5:10,6:33,21:32)、約翰福音(16:8-11)、希伯來書(5:3,10:37-38)和雅各書(2:14-26)。同樣,在保羅書信中,也以不同方式描述救恩,例如﹕“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加5:1-13;參看羅6:7),“與神和好”(林後5:18-21;參看羅5:11),“與神相和”(羅5:1),“新創造”(林後5:17),“在耶穌基督裏向神活著”(羅6:11、23),或“在耶穌基督裏成聖”(參看林前1:2、30;林後1:1)。而在這些中最主要的就是罪人靠賴神的恩典藉信“稱義”(羅3:23-25),這個信息在改教運動時期更顯突出。[9]
在福音神學中,救恩的所有這些不同層面都相當重要,但它們不應該被混淆。尤其是不能將“信徒逐漸長成基督的樣式”混淆或看作為“他(或她)成聖的起因”。然而,在那些段落中,我們並不清楚有關救恩的不同層面是否被排列在一起且已包含稱義的教義(傳統的福音派觀點),或它們是否被看作是稱義的不同層面(傳統的羅馬天主教觀點)。有關此段落的兩個實質性、甚至完全不同的理解從未被提及。
在這之後的幾個段落清楚地表明,事實上傳統羅馬天主教對稱義的理解已被假定。他們如此定義稱義﹕
稱義就是罪得赦免(參看羅3:23-25;徒13:39;路18:14),是從罪惡與死亡的權勢中(羅5:12-21)和從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加3:10-14)……稱義發生在洗禮中接受聖靈並歸入成為一個身體的時候(羅8:1-2,9-11;林前12:12-13)。[10]
所以,此處的關鍵在于?
很明顯,此處談及的稱義包括內在轉變(inner
transformation)的過程,而不包括基督公義的歸算(the
imputation of Christ’s righteousness)。但這種對稱義的理解與我們看到的天特會議所明確反對的有很大不同。任何神學,只要認為信徒內在轉變是稱義的一部分(而不是其結果),都與宗教改革的實質原則(因信稱義)相違背。
《聲明》的遣詞造句很精妙,使人們在閱讀其大部分文本時,很難想像其中包含了兩種可能互相矛盾的神學理解。
然而這卻是事實。舉第12段為例,“被稱為義的人是因信由基督而來的話語而活(羅10:17),而這信心使人生發仁愛(加5:6)”,對此,有哪個基督徒會反對呢?但這愛是加增信徒在神面前的義(傳統的羅馬天主教觀點),還是此愛源自因信稱義(傳統福音派的觀點)?我們並沒有被告知。
再舉第15段為例,它看上去似乎證實了宗教改革的獨特之處(唯獨恩典)﹕
我們共同宣認﹕神接納我們,不是因為我們的功德,而是唯獨因著恩典,藉著信靠基督的拯救工作;並且我們領受聖靈,就是更新我們心靈,裝備和呼召我們行善的。
然而,此處對“唯獨靠恩典稱義”的肯定,事實上僅是在說﹕唯獨靠著他的恩典,神能更新人心,改變我們,行出善工。它並沒有回答這些善行和更新是否在信徒的稱義中起作用。我們在後來的幾個段落中才發現,《聲明》明顯認為善行和更新對信徒的稱義是起作用的。裏面如此解釋到,我們的新生命“是因著神赦免和更新的慈愛,是神施予的恩賜,而我們只能在信心裏領受,卻永不能以任何方式賺取的。”[11]這裏使用的語言並沒有描述基督的義被白白地歸給我們,而只是談及一種給予我們更新的慈愛。然而,這不是最先由馬丁•路德發表、福音派所秉承、天特會議所明確指出並加以譴責的稱義觀。
最吸引福音派的是第25段中的一句話,“無論被稱為義的罪人在白白獲賜信心以前或之後,都沒有稱義的基礎或可以賺取稱義的條件。”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在這引人注目的宣稱後,文章用兩個段落說明其含義不過是﹕“這在信、望和愛中的更新,從來都是依靠神無量的恩典,對稱義沒有半點貢獻,使人可以在神面前誇口”[12],這等于說,神的恩典是我們內在更新的基礎,即我們不能因此在神面前誇口。但話又說回來,這完全不能等同于,唯獨出于他的恩典,將基督的義歸算給信徒。
為什麼《聲明》沒有兌現所承諾的呢?
《聲明》最根本的問題是它的“善意”帶來的結果。《聲明》的目的是求同,而不是存異。但隨之而來的卻是用一種不平衡的方法來模糊那些分歧。比如,這意味著,當它強調不能脫離救恩來達成對信和愛這一真理的共識時,它沒能恰當地解釋福音派和羅馬天主教會如何區分信和愛在救恩裏的不同角色。所以,當第22段宣稱信和愛“不可分割”時,這本身無可非議,但卻沒有解決一個重要的教牧問題﹕我出自愛心的善工是否能加增我在神面前的公義?還是我的義是“外在于我的”和“被動的”,是基督歸算給我的?
同樣,我們在《聲明》裏也讀到,路德宗如何“強調義就是蒙神悅納與分享基督的義;這義常常是完整的。與此同時,他們也認為在基督徒生活中,義的影響是會增長的”。[13]
當然這完全正確,但此文本也會誤導人。盡管路德宗和其他福音派確實相信,作為恩典和稱義的果效,信徒生命會成長,但他們不認同這些果效本身能使人稱義。很明顯,我們想找到共通之處,但這裏沒有證據表明,這兩個本質不同的稱義神學能夠真正走到一起。
它為什麼重要?
仔細分析福音派和羅馬天主教會對稱義理解的不同細節可能給人帶來這樣的印象,這些分歧實在微小,因此不很重要。簡單地說兩者看上去很相似,這的確會讓人感到積極而且不費腦子。然而,當兩種神學被切實地應用在真實生活中時,它們的分歧之深便會顯明。讓我們看一個例子﹕
以“得救確據”為例,此問題激發路德踏上宗教改革之路,也是《聲明》在4.6節中所致力解決的。第36段說到﹕
任何人都不能懷疑神的慈愛和基督的功勞。只是,每當人注視他自己的軟弱和毛病時,都難免對自身的得救感到不安。然而,當他承認自己的失敗,信徒仍可以肯定神要拯救他。
乍看之下這實在令人困惑,那信徒到底能否有得救的確據呢?第二句聽來有十足的天主教味道,它讓我們看到自己的失敗,並為此擔憂。第三句看起來更偏向福音派,它給信徒提供了得救的確據。《聲明》的注釋也提到,“人固然能夠失去或放棄信心、對神並他應許話語的委身,但若他在這個意義上相信的話,他就不可能同時相信神在他應許的話語上不可靠。”[14]換句話說,神的拯救是信實的,但僅限于那些保持“對神並他應許話語委身”的人。
所以,這似乎表明,信徒的得救確據取決于他們的委身。
這種觀點非常符合羅馬天主教會的神學,但絕非是路德他自己所表述的。他曾寫到,信徒可以獲得完全的確據﹕
她的罪如今不能摧毀她,因為這些罪已被基督所擔負,被他所塗抹。她擁有在基督裏的義。基督是她的丈夫,她能因此自誇,在死亡和地獄面前她可以自信的展示她的罪,“即便我犯罪了,然而我所相信的基督卻沒有犯罪,他的一切都是我的,我的一切也都是他的。”就如雅歌2:16裏的新娘所吟唱的,“良人屬我,我也屬他。”[15]
最終關注的是個人的不足,還是自信地表白“良人屬我,我也屬他”。
正是這兩種應用,反應出兩種截然不同的神學。
在訪談結束之際,我們可以得出怎樣的結論?
《聲明》宣稱已達成一個新的共識,既能避免天特會議對福音派神學的批判,也能消除路德宗信仰告白對羅馬天主教神學的譴責。然而,羅馬教廷信理部(Roman
Catholic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和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理事會(Pontifical
Council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Unity)曾代表羅馬天主教會對《聲明》作出回應,他們覺得有必要來作出幾點重要的澄清。該回應稱,“在理解稱義教義方面,羅馬天主教尚不能找到一種能抹除天主教和路德宗之間每一項區別的共識。”[16]確實,因其中“一些分歧關系到實質層面”,所以尤為重要,因此這些分歧必須“在我們能夠確認聲明前被解決,就像在第41段[17]中大體表述的那樣,那些觀點不會再招致天特會議的譴責”。[18]
這裏具體指的是什麼?
具體說,此回應明確指出,羅馬天主教不會接受福音派對信徒既是罪人又是義人的語言論述。
就《聲明》目前所陳述的,仍然很難看出我們如何能明確這一“既是義人又是罪人”(拉丁語為simul
iustus et peccator)的教義沒有觸及天特會議所裁決的有關原罪和稱義方面的咒詛。[19]
此回應也同時指出,《聲明》在致力于尋求和證實羅馬天主教與路德宗的共通點時存在其他不平衡和模糊之處。例如,雖然《聲明》證實了被稱義之人的善工總是恩典的果子,但卻沒有澄清羅馬天主教同時認為這也是人所結出的果子。“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永生既是恩典,又是神因人的善行和美德給人的獎賞。”[20]
也就是說,羅馬天主教會依舊拒絕宗教改革的實質原則(因信稱義)?
這是必然的,因為兩者對稱義的理解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當福音派人士認為稱義是神發出的宣告行動,宣布罪人在基督裏稱義,羅馬天主教依舊將稱義視作一個不斷持續和需要人配合的轉變過程。因此,此回應也表示羅馬天主教會需要與路德宗和福音派繼續討論有關“告解禮”的教義。而在天特會議看來,罪人可以因告解禮“重新稱義”(拉丁文是rursus
iustificari)。[21]該回應如此提及“再稱義”問題,已經再清楚不過地顯明,所有嘗試既滿足羅馬天主教、又符合福音派稱義觀的描述,實際上無法剔除二者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重大差別。
鑒于此,若認為《聲明》能終止福音派和羅馬天主教間重大的神學差異,這無疑是一種妄想。
《聲明》沒有精確闡述宗教改革時所提出的問題,那些問題如今仍然存在,即信徒是“單單因在基督裏的信稱義”?還是永生“既是恩典,又是神因人的善行和美德給人的獎賞”?
[1]
本文出處﹕Union
Resources網站,https://www.uniontheology.org/resources/doctrine/god/the-joint-declaration-on-the-doctrine-of-justification-a-curtain-on-the-reformation(2017年5月1日存取)。原文是宗教改革倡議機構(Reformanda
Initiative)創辦人萊昂納多•德•基裏科(Leonardo
De Chirico)對邁克爾bullet
李維斯(Michael
Reeves)的采訪。李維斯先生是英國聯合神學院的校長和神學教授,著有《不滅之火﹕發現宗教改革的核心》(2010)和《為什麼宗教改革依舊重要?》(2016,與提姆•切斯特合著)。承蒙授權翻譯轉載,特此致謝。——編者注
[2] 《有關稱義教義的聯合聲明》的英文是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縮寫形式是JDDJ。為使譯文簡略,下文簡寫為《聲明》。——譯者注
[3] 《聲明》,第5段。《聲明》英文版請見﹕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chrstuni/documents/rc_pc_chrstuni_doc_31101999_cath-luth-joint-declaration_en.html,中譯本請見﹕http://www.hsscol.org.hk/LIBRARY/JDDJ2014/JDDJ.h.pdf(2017年5月1日存取),本文翻譯都采用中譯本。——譯者注
[4] Mark
A. Noll and Carolyn Nystrom, Is the
Reformation Over? An Evangelical Assessment of Contemporary Roman
Catholicism, Grand Rapids, Il.: Baker,
2005, p.232.
[5] 《聲明》,第5段。
[6] 同上,第44段、第5段。
[7] The
Canons and Decrees of the Sacred and Oecumenical Council of Trent,
trans. J. Waterworth (London: Dolman, 1848), pp.45-47.
[8] 《聲明》明確證實,“在這《聲明》中呈現的路德宗教會的教導,不受到天特會議的譴責”(第41段)
[9] 同上,第9段。
[10] 同上,第11段。
[11] 同上,第17段。
[12] 同上,第27段。
[13] 同上,第39段。
[14] 《聲明》4.6節的附錄內容,來自The
Condemnations of the Reformation Era: Do
They Still Divide? Ed., Karl Lehmann and
Wolfhart Pannenberg (Minneapolis: Fortress, 1990), p.56.
[15] Martin
Luther, Luther’s Works,
Vol. 31: Career of the Reformer I, ed. Jaroslav Jan Pelikan, Hilton C.
Oswald, and Helmut T. Lehmann, vol. 31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99), p.352.
[16] ‘Response
of the Catholic Church to 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Catholic Church
and the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Declaration,
http://www.vatican.va/roman_curia/pontifical_councils/chrstuni/documents/rc_pc_chrstuni_doc_01081998_off-answer-catholic_en.html,以下簡稱《回應》。
[17]
《聲明》第41段﹕“在這《聯合聲明》中呈現的路德宗教會的教導,不受到天特會議的譴責”。
[18] 《回應》,第5條澄清。
[19] 同上,第1條澄清。
[20] 同上,第3條澄清。
[21] 同上,第4條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