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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鞋」和「兩隻鞋」

(異性和同性婚姻)

張逸萍

 

  

鞋店A櫥窗上寫著﹕「大減價﹕一雙鞋 $49.99」,裏面是一行行的貨架,擺著一個個鞋盒。鞋店B櫥窗上寫著﹕「大平賣﹕一雙鞋 $49.98」,裏面也是同樣的架,擺著鞋盒。但細心再看﹕A店每個鞋盒裏,都是一隻左鞋、一隻右鞋;B店鞋盒裏,若不是兩隻左鞋,就是兩隻右鞋。 

 

鞋們終於發現了。A店的鞋投訴﹕兩隻左鞋或兩隻右鞋,不能叫做「一雙鞋」,頂多叫做「兩隻鞋」,你得把櫥窗前的廣告修改,不能和我的一樣!鞋們吵嚷起來…… 

 

〔下面﹕A店的鞋,簡稱AB店的鞋,簡稱B。〕 

 

B ﹕有20% 的鞋是這樣的。 

 

A ﹕我們不管是20%,是2%不是百分比的問題。你不能說自己是「一雙鞋」,應該叫「兩隻鞋」。 

 

B ﹕為什麼你們是「一雙」?我們只能叫「兩隻」?歧視!請不要剝奪我們的基本鞋權,包括尊嚴和追求幸福,也意味著成為「一雙鞋」的權利。 

 

A﹕沒有剝奪你們成為「一雙鞋」的權利,只要重新排列,一左一右同放在盒裏,就是一雙。因為這是「一雙」的定義。 

 

B淚眼汪汪地說﹕我們受了太多的冤屈。我們走在街上,被白眼相看,背後竊竊私語,貼標籤、扣帽子小鞋子們,在學校裏,同學恥笑甚至教堂不讓進去,說我是罪鞋,一左一右的鞋沒有罪嗎? 

 

A ﹕這樣的態度不對,我同意。首先,讓我為自己道歉,也代他們道歉。所有鞋都是罪鞋,罪有很多不同形式。但不可因此強詞,說某罪就不算為罪。 

 

B ﹕謝謝,但不是全世界都和你這樣開明,所以必須大家都叫「一雙鞋」,問題才可以解決。 

 

A ﹕這倒有困難,因為「一雙鞋」永遠不是「兩隻鞋」。不能這樣混淆耳目! 

 

B ﹕我以為你很友善,原來不見得。你知道嗎?生活對我們來說,比你難上千萬倍。痛心的事情多著呢!例如,想要有小鞋子,難於登天。要找精子庫,找代母,不但所費不貲,而且成功率不高。所以要多次嘗試,有時還要決定誰捐卵、借誰的子宮……真是頭疼。

 

A﹕所以就是說不自然嘛!我同情你們,但你們的麻煩不是我們引起的,我們無能為力,對不起。 

B啕大哭﹕哇!你還是不明白我們的苦衷。你們可以到法院註冊,於是得到很多保障和福利。左鞋有健保,可包括右鞋;左鞋死了,右鞋得到遺產和小鞋子的撫養權;右鞋病危,左鞋可陪伴和代簽名;我們嘛,老是碰釘、障礙重重。總而言之,在撫養、醫療、保險、房屋、稅務、入境、承繼權都不能平等……我們有如次等鞋……所以必須爭取平權! 

A ﹕現在不是有倡議「鞋事結合」或「同盒伴侶法」嗎?兩左鞋,或兩隻右鞋可以去登記,基本上就有接近一雙鞋的權利。例如,分手時平分財產,照顧小鞋的義務和權利平等,死亡時把小鞋和財產留給另一方,到醫院去為另一鞋簽名等等。這不是很好的主意嗎? 

B ﹕不成!不成!這樣的建議,形同於過去黑人平權運動中的「種族隔離」,雖然黑人能跟白人坐一樣的車,但卻只能坐在不同區塊,隔離依舊意味著歧視,因此必須直接推動平等——大家都是「一雙鞋」。 

 

A ﹕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與生俱來的顏色,是怎樣安排在盒裏的問題。「一雙鞋」永遠是一左一右。這不是歧視,這是分辨!正如我們不能把蘋果和橘子都叫作蘋果,它們就是不同。古今中外,鞋同此心,心同此理! 

 

B﹕誰說的?我們不是鞋嗎?怎麼說「鞋同此心」?我們心裏就沒有這樣的道理。 

 

A﹕「一雙鞋」的定義是在古今天中外的法院注了冊的,甚至什麼聯合國、國際公約之類,都是這麼講的。不但從前,甚至美國近年曾設立「保護法案」,特指定必需一左一右,才能叫「一雙」。所以你現在不是爭取平權,而是想要奪權,想搶走「一雙鞋」在歷史上的定義。 

 

B ﹕為什麼大家不能都同時分享這個名份?我要控訴!我要平權! 

 

A﹕你們是企圖搶奪我們本來有的標籤,正如為了好處而冒充不屬自己的註冊商標,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想你也聽過有很多著名商標侵權案件。例如﹕ 

加拿大有一個案﹕某人把Chanel商標,使用在自己的商用、住宅用或旅館的開發與建造服務上。Chanel公司很快地跳出來抗議,由美國專利商標局審理後,Chanel勝訴。在台灣也有一宗名案﹕Chanel在台灣通常被翻成「香奈兒」,但有人腦筋靈活,把「香奈兒」扭成「香奈爾」,拿來稱呼自己的生意,銷售皮包、精品、手錶等等。眼尖的Chanel ,很快就把老闆告上法院,宣稱如此會讓著名商標Chanel的信譽遭到淡化,法院判決被告賠償Chanel公司。[1] 明白沒有? 

 

B﹕誰說你最早註冊的?我們搶了什麼好處嗎? 

 

A﹕有一本古聖之書告訴我們﹕「人要……與妻子連合 ……夫妻二人……」。這是最早最早的註冊!我們的好處——上帝的祝福——你搶不去的。 

 

B﹕唉!明白了,反對我們的總是基督徒! 

 

A﹕有很多不是基督徒的,也站在我們這邊。 

 

B﹕那麼你們這些基督徒就把自己關在教堂裏,獨善其身好了,不要來麻煩我們。 

 

A鄭重其辭﹕基督徒有權利、有責任按著自己的理想去發言和投票,否則我們變成被歧視的弱勢社群。 

 

B﹕你們不能決定我們的幸福。 

 

A﹕影響我們自己、後代、和社會的幸福,我們良心有責! 

 

B﹕那麼,我們以後要提議修改法律,不再說「一雙鞋」一詞,只說「兩隻鞋」;不說「左鞋、右鞋」,只說「這鞋、那鞋」。 

 

A﹕這不是平權,是奪權……

 



[1] 著名商標果真無所不在」(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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