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衛保羅舊觀﹕保羅講了些什麼?(評保羅新觀)
張逸萍譯自﹕「A
Defense of the Old Perspective on Paul: What Did Paul Really Say?」
by Phil Johnson
(http://www.ligonier.org/learn/articles/defense-old-perspective-paul-what-did-paul-really/
) permission per Ligonier Ministries
本文摘錄
賴特說﹕「〔福音〕不是……人怎樣得救。」(《再思保羅神學爭議》,頁45)
他又這麼寫﹕「因為福音的宣告,結果人們得救……但是『福音』本身,嚴格而言,是宣告耶穌作王的故事。」「〔福音是〕是君王勝利的宣告。」(頁47)。
讓我再引用賴特的語錄﹕「保羅講稱義的意思……不是『你怎樣成為一個基督徒』,更是『怎樣知道誰是盟約家庭的一成員』。」(頁122)
他們的主張﹕在保羅時代裏,稱義的教義,完全是關於外邦人在盟約團體裏的地位,而不是關於因為罪得饒恕,個人在神面前的身份。……這是稱義的一個全新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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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文章是Phil
Johnson在London
Reformed Baptist Seminary研討會演講的謄稿。(地點﹕倫敦的Metropolitan
Tabernacle;日期﹕2004年一月10日。)
今天,我準備為你簡短地評論一個神學趨勢,它在大西洋的這邊開始,迅速地影響了美國的福音派人士,就是一個叫做『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 on Paul)的觀點。你們當中有人已熟悉這名字,它是一個學派的綽號。它建議說,我們需要徹底檢查我們對保羅書信的解釋,又要為我們對保羅神學的認識換個全新面目。這樣,明顯地,為所有新約神學帶來嚴重而久遠的結果。
我猶豫於將保羅新觀視為一個運動,因為它缺少了一個運動的團結。到目前,它只是一堆散慢的相似的意見。領先提倡保羅新觀的三個新約學者,在一些最基本的基督教教義上,他們的意見,並不一致。其中兩個甚至不自稱福音派。
保羅新觀沒有一個代言人,也沒有一個組織來宣傳它。然而很多基督教內的宗派都感到它深刻的影響——包括福音派圈子,因為近來已有人起來擁護和宣傳它。
在美國已有人提倡保羅新觀,例如Reformation
and Revival ministries的John
Armstrong,他曾被譽為歷史上獨有的認信浸信會神學的出類拔萃人物。他現在使勁地在他的期刊、通訊、和會議中,推動保羅新觀。
這議題現在美國保守長老會中引起不和。在路易斯安那州Monroe市的奧本街(Auburn
Avenue)長老會
(此教會加入了美國最大的福音派長老會教派),她在過去三年裏,都招待一個年會,這年會的講員都是最同情保羅新觀的。有一個比較小的長老會教派(RPCUS)已經宣佈這在奧本街的大會為『異端』,結果到處都是爭論和混亂。
現在你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幾十個專門推動保羅新觀的,和熱切於揭露它的錯誤的網站。因為這爭議非常複雜,所以不容易整理。
在這小時裏,我想使你認識這個有爭議的觀點,為你批判一本小書。此書可能是講及保羅新觀的書中,最具影響力、平信徒水平的、流行書籍。這就是賴特(N.
T. Wright)所寫的《再思保羅神學爭議》(What
St. Paul Really Said),在英國由Lion出版,在美國則由Eerdmans出版。
我已經提到,有三個領先發言的人,他們的名字,最常被人和保羅新觀相提並論。其一是賴特。保羅新觀在福音派的草根支持者中,他是三個人中最具影響力的聲音;他也是三者中唯一自稱福音派的。
直至去年,賴特是西敏寺大教堂(Westminster
Abbey)教規神學家(Canon
theologian),他現在是達拉謨(Durham)的主教(我相信,這使他成為英國國教的第五高階的主教)
。他也是一個多產作家,寫了約30本書。我上次到西敏寺大教堂的書店,書架上滿了賴特的書——從嚴格的和學術性的作品,到流行書籍,例如這本《再思保羅神學爭議》。他也有一個系列的、專為平信徒而寫的、平裝聖經註釋,由SPCK出版。他有寫作的天賦、能以任何水平表達、他的寫作易讀、也常引起思考。
其他兩位保羅新觀的領先推動者是桑德斯(E.P.Sanders)和鄧恩(James D.
G.Dunn.)。你若留意新約學術圈子,你不可能不熟悉這些名字。桑德斯曾是牛津(Oxford)大學的釋經學教授,現在是Duke
University的教職員。我相信鄧恩是達拉謨大學的教職員。
桑德斯,因為他寫的《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首先震驚新約學者們。此書也是保羅新觀的第一份主要作品。鄧恩,在1982年的演講中,創造「保羅新觀」一詞。但他們兩個都不算是福音派。桑德斯和鄧恩二人,都反對保羅書信是保羅寫的,他們兩個亦否認很多你和我都認為是基督教要義的,例如聖經權威。如此,這運動的根源來自一個理性主義的傳統,和福音派是公開敵對的。假若不是賴特的影響,這新觀大概得不到一般福音派人士留意。
賴特自稱福音派;他顯然來自福音派背景(我相信他第一次出版,是Banner
of Truth Trust為他出版的);福音派有人喜歡他,因為他辯衛基督的歷史性,反對耶穌研討會(Jesus-Seminar)那些自由派人士所講的新約『學術』。無可否認,賴特被廣義福音派接受為福音派的一員。所以他的工作無疑是把保羅新觀帶進福音派圈子的最重要因素。
只不過五年前,幾乎所有在學者圈外的人,都不熟悉保羅新觀。可是,最近幾年,部分原因是網路,另一部分原因是賴特的流行書籍,福音派的牧師和平信徒,愈來愈認識到保羅新觀。無論它走到福音派圈子的哪裏,它都釀造爭論。
那些提倡保羅新觀的人講了些什麼?簡而言之,他們認為,我們嚴重地誤解了使徒保羅,至少從奧古斯丁(Augustine)和伯拉糾(Pelagius)開始,但自馬丁路德(Luther)和更正教改教運動以來,則更甚。他們說,好幾百年來,新約學者都誤解第一世紀猶太教,所以教會對保羅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的話,有嚴重的誤解和缺點,至少自從奧古斯丁時已經如此。
我相信,你會說﹕這是相當大膽的宣言。下面是他們認為保羅被誤解的四大方面﹕
第一,關於第一世紀的猶太教。保羅新觀宣稱﹕保羅時代的猶太教,不是一個自義的宗教,他們不認為人的善行功績可以贏得拯救。所以我們誤解了保羅,因為我們誤解了他反對什麼。事實證明,法利賽人完全不是律法主義。只是那些釋經家有偏見,他們把奧古斯丁和伯拉糾的衝突、馬丁路德和羅馬天主教的衝突,成為他們的有色眼鏡,這樣來看保羅和猶太主義者(Judaizer)之關係,所以誤會了。
反之,根據保羅新觀,保羅時代的猶太教強烈強調神的恩典,法利賽人也是無辜,因為他們沒有教導以人的功績贏得救恩。這是桑德斯、鄧恩、賴特唯一完全同意的論點。他們的論點是基於他們對經外拉比文獻的研究,他們把這些看成新約學界所同意的——雖然,我看來,還有相當多的有份量的新約學者,會極其反對他們。但這是他們觀點的起點﹕第一世紀的猶太教絕不是律法主義,多個世紀以來,基督徒都誤會了法利賽人的教導。
第二,關於使徒保羅。保羅新觀的人非常熱心於為保羅解脫排猶主義(anti-semitism)的罪名,所以他們否認保羅曾經和當時的猶太領袖有嚴重的神學爭論。誠然,如果法利賽人的信仰,不是靠人的功績,反而是靠恩典的信仰,那麼保羅就不會和他們,在救恩教義的基礎上有爭論。
他們說,保羅和猶太領袖的真正爭執是關於他們怎樣對待外邦人。他和猶太主義者,又和法利賽人的衝突,最重要的是關於種族和文化上的差異,比較任何救恩觀的辯論更重要。他們說,保羅最大的關注,實在是種族和諧,和盟約團體的多元性。所以保羅對猶太主義者和法利賽人的唯一重要抗議,是他們在種族和文化上的排他性。
第三,關於福音。保羅新觀人士說,福音是關於以基督為主,此外再沒有什麼好說的了。福音就是,基督藉著死和復活,被上帝宣告為創造之主和宇宙君王。當然,我們同意,這真理是新約福音的一重點。保羅新觀的提倡者若說,福音信息不是關於個人從罪疚和定罪中被拯救,我們無法同意。
賴特說﹕「〔福音〕不是……人怎樣得救。」(《再思保羅神學爭議》,頁45)他又這麼寫﹕「因為福音的宣告,結果人們得救……但是『福音』本身,嚴格而言,是宣告耶穌作王的故事。」「〔福音是〕是君王勝利的宣告。」(頁47)。
〔順便一提,我會在此引用賴特的語錄幾次,我會記得把頁數告訴你,但都來自《再思保羅神學爭議》此書,為了省時間,我只講頁數。〕
最後,保羅新觀剝奪(或貶低)福音在救恩論(soteriology)上的每個重點。贖罪的辦法變得含糊;個人的罪過被推到一邊。福音只是一個勝利的宣告,再沒有其他什麼。保羅新觀的福音絕對不是關於罪人怎樣逃避神憤怒的信息。事實上,這個福音甚少(或沒有)講到個人的罪、饒恕、個人的救贖、贖罪、或其他偉大救恩的教義。即便他們講及福音信息,保羅新觀人士難得關心救恩。
現在我要講保羅新觀的第四個特點——我要花剩下來的時間來講論這一點。這議題是關於保羅新觀怎樣處理「因信稱義」的教義,和「唯獨信心」的原則。
保羅新觀宣稱,傳統更正基督教嚴重地混淆和歪曲使徒保羅在「因信稱義」上的教導。根據保羅新觀,當保羅寫到稱義——他關心的是(又來了)團體的、國家的、種族的、和社會的——而不是個人的救恩。
他們表示,使徒保羅所教導的稱義,甚少關於個人從罪疚中被拯救。他們說,稱義,並非屬於救恩論,或救恩的教義;反之,比較適合放在教會論(ecclesiology)裏,或作教會教義。
讓我再引用賴特的語錄﹕「保羅講稱義的意思……不是『你怎樣成為一個基督徒』,更是『怎樣知道誰是盟約家庭的一成員』。」(頁122)。在頁119,他又說﹕
在第一世紀,「稱義」不是關於人怎麼能和上帝建立關係,而是神的末世論定義,誰是現在和將來屬祂的人。用桑德斯的話,最主要不是關於『怎麼進入』,更是關於『怎麼留在其中』,和『你怎樣知道誰在裏面』。用標準基督教神學術語來講,比較少關於救恩論,多關於教會論;教會是主要,救恩次要。
再者,每有講到,他們對個人罪過問題輕描淡寫,或否認之。福音不是關於個人從罪疚中被救贖的信息;它只不過是宣告,耶穌現在是萬有之主,僅此而已。稱義主要不是關於罪和饒恕;它是關於盟約團體的成員資格。如果你讀了所有促進保羅新觀的文獻,你會發現,他們甚少講到個人的罪疚、個人被救贖、贖罪的題目。偉大的救恩論被遺忘在一片不確定和混亂的雲霧裏。
我剛才講,我準備把剩下來的時間,集中在因信稱的問題上。我相信,保羅新觀最當前的危險,在於他們為『因信稱義』重新下定義。我讓其他人來討論保羅新觀對歷史的講法。〔保羅新觀說,基督新教歷來都誤述第一世紀猶太教。卡森(D.
A. Carson)已經好好的回答了這話。他在編輯一套兩冊的學術性書籍,叫做《Justification
and Variegated Nomism》。第一冊的次標題是『The
complexities of Second Temple Judaism』已經出版,它回答有關保羅時代猶太教性質的爭論。第二冊,次標題是『The
Paradoxes of Paul』,將處理保羅新觀所提出的釋經問題。〕〔譯按﹕兩冊都出版了。〕
但我今天要講的,是他們的主張﹕在保羅時代裏,稱義的教義,完全是關於外邦人在盟約團體裏的地位,而不是關於因為罪得饒恕,個人在神面前的身份。我要講的特別是這一點。
這是稱義的一個全新定義。我一開始就已經告訴你,我深相信,賴特的保羅新觀,和歷史上更正教信條所了解的因信稱義,是無可調和的。
現在,辯衛賴特和保羅新觀的人中,那些最保守的,常堅持說,他們實在有肯定主要更正教信條所講的稱義。有一些還煞費苦心,在韋斯敏斯特和其他信條中尋找一些話,可以用來解釋和肯定他們的觀點。但是讀了他們的話,又和其中一些人詳談之後,我深相信,當他們嘗試調解他們的觀點,和歷史上福音派更正教的因信稱義觀點,結果叫所有的主要論點更混亂和糊塗,沒得澄清。原因是因為保羅新觀對稱義的觀點,和更正基督教的,根本上段然不同。我希望告訴你為什麼。
為了能在短短的時間內講所有這些,我將會在賴特的《再思保羅神學爭議》中,挑選一些最令人困惱的語錄。此書是賴特為這題目寫的流行書,所以沒有他那些更學術性的書籍那麼徹底和準確。根據過去的經驗,我知道,人若同情保羅新觀,就會說我並不明白賴特,或者沒有徹底和公正地讀他的書。他們也會譴責我挑他的話來引用。我若在此書中找到可反對之處,他們會指出賴特在其他地方怎樣解釋。好嘛,我明白一個小時不夠,我開頭就已經承講清楚,我並沒有準備回應賴特的全部作品。
另一方面,因為這是賴特對使徒保羅的洞察的精髓,是寫給認真的平信徒和牧師的流行書,我假定他的目的,是要以最清楚和最不含糊的話,向他人灌輸他的思想。這書可算為保羅新觀的非學術性簡介,又是保羅新觀重點的簡單摘要。所以我的回應是根據這本書——使用非學術性方式,嘗試處理主要理想,而不陷入次要題目和學術性的泥沼,動彈不得。
我不準備向賴特來一個謹慎的學術性的回應,但我今天有時間告訴你的,就是一個簡短的概括為什麼賴特的保羅新觀有問題,又指出他作品中需要小心的地方。請忍耐我一下,希望沒有人說,我想在這簡短的演講中討論一切。
在更正教神學中,沒有比「因信稱義」的教義更重要。這是改教運動的關鍵,是羅馬天主教和改教運動人士為此而戰鬥和最後決裂的中心議題。如果賴特和他的保羅新觀是正確的話,馬丁路德大大誤解了使徒保羅,又嚴重地誤會稱義的教義,他在主要的議題上錯了。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指控,但這正是保羅新觀講的。一個必然的推論就是﹕自從早期教父以來,他們是第一個正確地明白保羅書信的人。我要指出,他們採取極其大膽的立場,尤其這個觀點是桑德斯所釀成的,桑德斯甚至不接受保羅書信是保羅所寫的。
但是,讓我回頭講。賴特在《再思保羅神學爭議》中,包括標題為「稱義和教會」一章,他在其中說(頁113,傳統更正教的稱義教義「大受第五世紀早期伯拉糾和奧古斯丁之爭的影響,也大受伊拉斯謨(Erasmus)和馬丁路德在十六世紀早期爭論的影響。」但是(根據賴特)歷史上更正教對稱義的觀點「未有公正地處理保羅神學的豐富和準確,結果歪曲了各種觀點。」
賴特明顯在反對改教運動對稱義的了解,他又屢次影射地說,更正教需要重新再思這整個教義,又要以他的新了解,重整我們對於保羅言論的教導。他宣稱(頁117),標準更正教對稱義的了解,叫讀羅馬書的人,「幾百年來都系統地歪曲了它,而且……現在是讓人再次聽到此書的時候了。」
但是,賴特自己的稱義教義卻有嚴重的缺點。我相信他在稱義一事上,至少有四大點,和聖經不一致。我現在從最基本的一點開始講﹕
(一)他對「稱義」的定義
我已經告訴你關於賴特怎樣講稱義,這裏是他自己的話。頁115﹕「在教會歷史上,大部分稱義的討論,當然是自奧古斯丁來,一開始著手就錯了,而且一直都錯。」在頁120,他說﹕
雖然長期以來的傳統有不同,保羅在加拉太書中所對付的問題,不是明確地關於人怎樣成為一個基督徒,或怎樣能和神有關係 (
我不太肯定保羅會怎樣用希臘文講「和神的關係」,但我們暫時不談它。)他所對付的問題是﹕從異教改信基督的人,應該接受割禮與否?對奧古斯丁和伯拉糾,或馬丁路德和伊拉斯謨來說,這個問題當然不是最要緊。當人讀聖經,若是考慮它的第一世紀的背景,〔正是問題〕相當明顯,就是怎樣決定誰是神的子民的問題。他們應該由猶太種族的標記來決定?還是另有方法?
所以他說(頁122)﹕「加拉太書的稱義教義是說,不管他們的種族不同,我們都同對基督有信心,同守聖餐,因為他們都在等待最後的新創造。」
所以根據賴特,稱義是一個團體的事情,多於是個人的;是關於教會的身份,多於關於個人在神面前的身份。
若賴特同時提及稱義的教義和個人在神面前的身份,幾乎總是在講「最後的稱義」的時候,就是在將來末世,最後審判時,當神按著人的行為審判人。他在網路上有一篇文章,標題為「The
Shape of Justification」,賴特講到將來的稱義,又引用羅馬書二章13節為證 (「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賴特和其他保羅新觀作者們常常混淆一個問題﹕信徒在神面前的身份,是部分有賴於自己的行為,還是基督為我們所做的,才是我們的稱義的唯一和足夠的基礎。時候若足夠,再多講這一點。
據我看,當賴特講到稱義的「將來方面」,他講得粗心和不清楚。雖然他堅決地否認稱義是一個過程,但他給人清楚的印象,他相信個別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身份,非到最後審判,是無法決定的,而且有賴於(至少部分)信徒自己的良好行為。這正是羅馬教和改教運動人士的重要爭議。賴特若非站在羅馬天主教一邊,他也絕對不是在改教運動者這一邊。
順便一提,賴特在網路上的那篇文章裏說,稱義的教義是「次要教義」,不是主要的基督教教義。我看來,即便我們接受賴特對稱義的定義,似乎加拉太書(尤其一章8-9節)仍然視稱義為主要教義。
現在要講我所發現的,賴特對稱義教導的第二個問題﹕
(二)他對「行律法」的說明
加拉太書二章16節,講了三次「行律法」﹕「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還有其他三個地方提到「行律法」;在羅馬書九章32節提到一次。每次保羅的講法都是一樣﹕遵守律法,不足以叫人得救。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
更正教在歷史上的立場,顯然是用這些經文來證明,保羅爭論說,律法咒詛罪人,所以他們努力遵守律法,不能救他們。任何藉著行為獲得功績,都是和恩典對立。這正是保羅在羅馬書十一章6節所講的﹕「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但是,賴特說,我們需要對保羅所講的行律法,有一個新的了解,
在他的「The Shape of Justification」文章裏,他給「行律法」的定義為﹕「猶太人遵守律法的標識」。他說,保羅是在講割禮、飲食規條、等等。
他是在附和鄧恩的話,鄧恩說﹕
「沒有人認為『行律法』是『贏得上帝歡心的工作、因為遵守而積聚功績』,和保羅對話的人不是這麼想,甚至保羅自己也不是這麼想。反之,他們的『行律法』就是標識﹕是盟約成員資格所需,就是什麼標明猶太人為神的子民。〔這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二章16節所否認的。〕神的恩典只給與那些配戴這盟約標識的人。」
換言之,保羅不是說,「因行為獲得的功績,不能叫人稱義」;
他只不過說﹕摩西律法中的獨特猶太成分,不能保證盟約成員資格,也不能以此排斥外邦人,叫他們得不到盟約的成員資格。讓我用最簡明的講來話,賴特在建議說,加拉太書二章16節和其他類似的經文,並非反對「人藉行為獲功績,對稱義有任何作用」。
根稱賴特(頁122)所言,「在加拉太書,稱義的教義是﹕不管我們的種族是什麼,我們對基督同有信心,都能同享主的晚餐。」所以保羅不是反對「因行為獲得功績」;他是反對排斥其他種族。
請小心注意﹕賴特在此,並沒有明確地反對﹕人可以靠行為在神面前有一個正義的地位;他只不過爭論說,這些常用經文沒有證明它。又一次,在稱義的辯論上,他和改教運動人士對立,卻站在羅馬天主教一邊。他至少為「人的功績可以成為他『最後稱義』的根據」開了一扇門。
我必須繼續。我相信賴特的稱義觀點和聖經對立,下面是我的第三點。
(三)他歪曲「神的義」
這是《再思保羅神學爭議》裏的大問題,我不夠時間清楚徹底地講,但是我至少必須一提。從此書的第95頁,賴特花了一大段討論「神的義」這詞。概括來說,他說——當然——他說更正教人士總是誤解什麼是神的義。神的義就是祂的『盟約信實』,不是(頁102)「能在神面前『被數算』的,也不是在神面前『有利』的。」不是神能分給或歸於罪人的。當聖經講及神的義,只不過表達祂的盟約信實,有如同義詞。
賴特很憤怒於「神的義可被計算」的想法,他甚至徹底意譯在腓立比書三章9節所講的「神的義」。在這節經文裏,保羅說,他最大的希望是基督徒「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 神而來的義。」但根據賴特(頁124),保羅實在是「說,實際上﹕我,因著在肉體上擁有盟約成員資格,我並不把它當作輝煌功勳;我倒空自己,和彌賽亞同死;為此,神給我真正值得數算的成員資格,我在其中得分享基督的榮耀。」那麼,「義」變為「盟約成員資格」。
讓我快快地講我對賴特稱義論的第四點不滿﹕
(四)他否認「歸罪」
一次又一次,賴特攻擊正統改革宗教義,就是﹕基督的義被算為(或作稱為)罪人的,我們唯有根據基督的義,在神面前得著我們的義。
賴特說,這是胡說八道。他這樣寫(頁98)﹕「如果我們使用法庭的術語,
說法官歸於、分給、遺贈、運送,或其他轉移辦法,把他的義給原告或被告,是完全不合理的。義不是一個東西、實質、或氣體,可以從法院的一邊通行到另一邊。」
賴特反對歷史上的改革宗歸罪的教義說﹕「如果我們仍然把『義』當作法庭的法律事務,正如從前很多人都使用這隱喻。這樣會給我們一個印象,它是法律事務、冷冰冰的生意、幾乎是神的思想把戲、可能是合邏輯的和正確的,但是難得有人願意崇拜〔這樣的上帝〕。」
喲,我相當樂意去崇拜一個稱罪人為義的上帝,祂既是公義,又稱那些相信耶穌的人為義。我就是這樣的人中的一個。
我怎樣可以在90
分鐘內回答賴特和保羅新觀?我要首先指出,
第一,我們對第一世紀的猶太教的了解,應該先來自聖經,而不是來自一些不願意降服於聖經之下的二十世紀學者的沉思。賴特相信桑德斯和鄧恩等人,多於相信聖經,所以他錯了。
我想,例如,法利賽人的稅吏的比喻——最能讓我們明白聖經講稱義是什麼意思。這個比喻描述一個人在神面前得以稱義。在路加福音十八章9節說﹕「耶穌向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藐視別人的,設一個比喻。」保羅新觀認為,自義並不保羅和耶穌時代裏的問題。但聖經所講的正相反。事實上,我們若從聖經來明白法利賽人的信仰,而不是完全根據桑德斯的學術,我們必然結論說,我們對第一世紀法利賽主義的原本觀點是對的。
第二,同樣地,我們應當根據聖經來明白保羅對稱義的教導,而不是根據有疑問的第一世紀拉比文獻。讓我引用一段不可能和保羅新觀和諧的經文。請聽使徒行傳十三章38-39節,路加記載了保羅在安提阿傳道。保羅提到復活,然後說﹕「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很清楚,保羅所傳的福音是關於個人的罪得赦。請再留意,他認為罪得赦免和稱義相同。〕
羅馬書四章4-5節是另一段經文,我們若正確地解釋它,將可拆毀賴特新觀在稱義的觀點。
第三,請留意羅馬書,保羅講福音,是以神的憤怒開始(羅一17),保羅幾乎花了兩整章來講罪疚的問題,作為開始,然後才有系統地講福音。對我來說,這是很明顯的,保羅和賴特在福音和稱義上,都有很不同的想法。
第四,最後一點,賴特和其他保羅新觀的建議者同聲抱怨,馬丁路德和其他改教運動人士,都從他們自己的衝突來看新約,所以錯了。賴特和他的朋友,從他們自己二十一世紀的政治正確性來看保羅書信,加上他們觀點清楚有後現代傾向,所以是雙重錯誤。包容主義、反個人主義、巧妙地攻擊肯定性和把握、更重要的是普世教會主義,正是後現代的混合物。
他們實在是說,保羅關心社會和教會,多於關心罪人在神面前的身份。保羅新觀最終是一個教會性的,不是福音性的運動。
順便一提,賴特很坦白承認自己強調教會這動機。在書的結束時(頁158),他說﹕
保羅的因信稱義教義驅使教會,從眼前的破碎狀態,進而為建立教會工作。所有教義都表示,那些相信耶穌的人,都能同桌共融(加拉太書二章);我們不能說,那些對稱義有不同定義的人,屬於另一桌。這樣做是不對的。換言之,若通過教會努力,天主教和更正教有可能同意於稱義的教義。這教義是教會性的,它非難我們所有這些心胸狹窄的、受文化限制的教會小圈子,又宣稱我們所有相信耶穌的人,都屬於同一個家庭……事實上,稱義的教義是一個偉大的教會性教義。再者,他說,那些以稱義為更正教和天主教的爭論中心的人,「將此教義的用意反轉過來」。
老實說,我樂於和奧古斯丁、馬丁路德、其他更正教的改教運動者站在同一陣線上,又和保羅舊觀,一同反對這麼樣的教義。
我震驚,也惋惜,這新奇事物勾引了如此多接受更正神學的人。我對它的評估是﹕它並沒有促進更正教改革宗;反之,它的目標是為了從基礎上去破壞改革宗信仰。
Phil Johnson牧師是「Grace
to You 」(Panorama
City, California)的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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