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新觀﹕繞過基督的代刑和贖罪
(評賴特的《再思保羅神學爭議》)
張逸萍
「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s on Paul)是今天的一個熱門題目,無論是英文、是中文資料,擁護和質疑雙方,都有很多聲音,臨軍對壘。
稱義
賴特認為「因信稱義」有三方面的含義﹕盟約、法庭、末世論(Eschatology)(頁117-18,131)。那麼,我們也從這三方面細看他的見解﹕
賴特說﹕以色列人在那些邪惡的外邦人手下受苦,被壓迫,所以來到神面前,為案件辯護,要求神從敵人手中拯救她。又因為那位是法官的神,和以色列人有盟約(covenant)在先,所以他們請求﹕對你的盟約信實!(頁98-99)
這本來也是保羅的想法。但自從大馬色的經歷,他突然明白了,「這位真神現今為拿撒勒人耶穌所做的,在末了也要為了以色列人做同樣的事情。」耶穌釘死和復活展現了「神的信實」,最終是要糾正整個世界的錯誤,於是外邦人被包括在內。
換言之,基督的死和復活就是上帝顯出祂對盟約信實的辦法,因為「拿撒勒人耶穌征服了邪惡,創造了一個新的世界,公義與和平為其至高的統治。」(頁35-37)
所以保羅在哥林多前書三章講到自己和其他使徒成為這「新約的執事」。(頁104)
賴特把他的觀念應用到腓立比書三章。他解釋說,此書不是在討論怎樣得救,卻是講這盟約成員資格(covenant
membership)。例如「得以在他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来的義,」(腓三9)是指保羅從前以妥拉(摩西五經)和割禮為徽章或標誌(badge),現在以信心為標誌。當他這樣承認,上帝宣告,相信福音的人,被標明是屬於真盟約家庭的。(頁123-5)
總而言之∶保羅前以為上帝要從外邦異教徒手中把以色列人拯救出來,原來神要藉耶穌勝過邪惡,創造新世界,而這個新的盟約包括外邦人。
(2)「信」為徽章
賴特表示,以色列人強調妥拉和割禮(頁84),而保羅也有這個割禮的徽章。(頁124)換言之,舊盟約的標誌是「割禮」,但是現在這個「盟約的成員身份,不是靠割禮,也不是種族,卻是『信』。」(頁129)
但是,「信」不是一個外在標誌,不是猶太人的「割禮」。人可以看見「割禮」,也在某程度上可以看見人遵守摩西五經的教導。那麼,什麼是「信」呢?
賴特引用羅馬書十章9節說﹕信就是「承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信」是標誌,宣示盟約成員的資格。「信」是非常精確和具體的,就是相信福音的信息(耶穌釘死復活),宣告耶穌基督所啟示的真神。(頁132)。
賴特的意思是﹕人若說,我相信耶穌釘死復活,他就在神的盟約之內,是神的子民了。但是「信」雖然包括頭腦上同意耶穌釘死復活的事實,但並不止於此。事實上,我們所相信的,最重要的是,不是這個釘死和復活信息,而是這事實能帶給我們救恩!我們相信主耶穌所成就的,能叫我們出死入生。
保羅在安提阿會堂裏講以色列人的歷史,然後論及耶穌被「定了死罪」,被殺,「從死裡復活」,這就是他所講的「好信息」,然後保羅繼續說﹕「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免得先知書上所說的臨到」,就是「滅亡」。(徒十三16-41)可見,「稱義」來自「相信」,而這相信,包括依賴耶穌的釘死和復活,叫我們不至滅亡,不光是頭腦的認同。
如果這道是關乎「赦罪」,當然少不了悔改。所以保羅「對猶太人、和希利尼人,證明當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徒二十21)又「勸勉他們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徒二十六20)
保羅寫信給歌羅西教會說﹕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這就是他所傳的道理(西二20-25),保羅形容歌羅西信徒為「接受了主基督耶穌」(西二6),之前他們是「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但神「神赦免了你們〔或作我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西二13)所以,接受基督之後,「就當遵他而行」(西二6)。
所以基督徒常常一起提到「悔改、相信、接受」。這些經文襯托出保羅新觀的一大問題——忽略了罪和悔改,「罪」在他的神學思想中,所佔的地位不重要。
另一位評論者,Charles
Hill如此評論﹕賴特認為「信」是盟約成員的標誌。「標誌」就是保羅所講的「記號」(羅四11)。但是,「信」不是正義的記號;反之,
信是被算為義。賴特對稱義重新定義有什麼影響呢?我想它有輕視罪惡和基督贖罪的風險。人若輕視罪惡的中心意義,也就是輕視基督為贖罪而死的重要。[2]
(3)藉浸禮加入
賴特再補充解釋說﹕「藉著浸禮加入這個家庭。當他這樣承認,上帝宣告,相信福音的人,被標明是屬於真盟約家庭的。」(頁125)又表示﹕接受耶穌釘死十架和復活這信息;藉著浸禮,加盟基督教團體;開始參與其共同生活和生活方式。這就是人怎樣和永活的神進入關係。(頁116-17)
根據聖經,「浸禮」頂多可以說,是一個外面公開的承認,表明自己與基督「在他的死和復活上聯合」(羅六5ff),向眾人見證人自己相信了耶穌,願意成為一個基督徒。絕對不是進入神的盟約家庭的手續,除非進入盟約就是加入地上有形的教會。雖然賴特沒有說,浸禮叫人得救或稱義,但是,這樣高舉浸禮或者任何外表的記號(標誌之意),叫人擔心。
我們怎樣能成為神盟約家庭一員呢?保羅重複主耶穌的教導,說﹕「就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林前十一23-26)又在以弗所書二章中表示﹕以弗所信徒本來死在罪惡過犯中(1節),「在所應許的諸約上是局外人」(12節),但是「如今卻在基督耶穌裡,靠著他的血」(13節),就「是神家裡的人了。」(19節)
所以,我們得以進入盟約,成為神家一員,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弗二8)既然不是出於自己,也就是不基於浸禮了。
Covenant Theological Seminary
神學院院長Bryan
Chapell在這方面也有評論﹕保羅新觀認為「新約聖禮不僅僅是為了記念基督為我們所做的。……他們強調聖禮,認為它將人包括在敬拜團體中……他們的話,有如提倡羅馬天主教的聖禮觀。」最後,Chapell問「保羅新觀迎合什麼人?」,他說﹕「……迎合那些被視為另一端的人」,其他人「對新觀表示極其擔心。」[3]
(4)稱義乃教會學,非救贖論
既然舊盟約靠割禮進入,割禮是盟約成員的徽章(或標誌);新盟約靠洗禮進入,「信」新其徽章,所以,稱義屬教會學範疇,不是關於救恩的。
當賴特繼續解釋稱義,他說稱義不是關於怎樣「得進入」,比較是關於怎樣「留在其內」。若用標準基督教術語來講,稱義不盡屬救贖論(Soteriology)範疇,而更是屬於教會論(Ecclesiology)。(頁119)
賴特因為強調稱義的盟約方面,以至斷言稱義不是救贖範疇,是教會範疇,無法不令人皺眉頭。保羅說﹕「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羅五9-10)「祂便救了我們
……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多三5-7)我們得以稱義就是因為耶穌基督的救贖!救贖論也!
Westminster
Seminary California的系統神學教授,J.
V.
Fesko評論說﹕賴特關心身分鑒別,因他認為保羅主要在講猶太人和外邦人怎樣相處,故是教會學和社會學。加爾文(Calvin)卻是講及罪和公義的需要,即救贖論。所以,問題是,賴特實際上繞過了救恩。[4]
(二)因信稱義在法庭方面
賴特在書中表列「神的義」一詞可能有的解釋,然後邏輯地分析,最後結論說﹕最有理由的兩個解釋都和神對盟約的信實有關(「盟約信實」和「對盟約信實的行動」),這信實表達了是神的性質和力量,正如祂的盟約所應許的﹕對付邪惡,拯救祂的子民,而且是公平地去做。(頁101-03)
然後,賴特解釋了幾段經文支持他的論點。其中一段是我們最熟悉關於稱義的經文——羅馬書第三章。賴特說,在這章裏,以色列人不再是原告,全世界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有罪的被告。神本要對自己的盟約信實,祂要因為以色列的忠誠,辯明以色列無罪,以至拯救全世界,但以色列卻不忠誠。神怎麼辦呢?祂叫耶穌,君王和彌賽亞,那位真以色列人死而復活,就是祂拯救以色列的辦法,而且一次過對付了全世界的罪。所以說,這就顯明了神的義。(頁105-07)
在這一段裏,賴特是正確的,但是賴特在結論說﹕
如果我們繼續使用法庭的隱喻來看「義」,就會給人一種印象,這是一個法律交易、一單生意、幾乎是神的一個思想上的招數。這樣的神不值得我們敬拜。但我們若明白「神的義」就是「神對盟約的忠實」(covenant
faithfulness of God),那麼,我們就看得見神的愛(羅五6-11;八31-39)。(頁110-11)
這是沒有什麼益處的爭論!而且會誤導別人!
神因為愛世上的罪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叫耶穌受死而復活,所以耶穌成為一個「挽回祭,……要顯明神的義」(羅三25),於是神能「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所以,稱義就是那些罪人,被神算為義(無罪)。
奇怪的是,賴特沒有提到「挽回祭」!其實保羅還有其他地方提到這樣的觀念﹕「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所以神是一個「稱罪人為義的
神」(羅四5)。如果沒有挽回祭,這法庭的法官(神)就是不公義的法官,法庭的隱喻也不正確了。也就是說﹕保羅新觀繞過基督的代刑。
同樣原因,賴特也對傳統歸罪(Imputation)的觀念很反感。他說,若使用法庭的比喻,說法官給原告或被告「歸罪(impute)、給予(impart)、遺贈(bequeath)、轉運(convey)或其他辦法轉移『義』」,都是毫無意義的。「義」不是物質、實體、或氣體,可以從法庭一端通行到另一端。(頁98)他又表列解釋,反對「歸與義」或「給予義」的解釋,然後說,我們可以排除「分發的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觀念(頁101-3)。
「義」不是物質,不能分發,同意。但「義」是什麼呢?
聖經說﹕「凡不義的事都是罪」(約壹五17),犯罪的就是不義,既然世人都犯了罪,所有人的地位都是「不義」;唯有神無罪,只有祂才有「義」的地位。於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18)和「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這兩句話才成立。可見,「義」和「不義」是地位,是關於有沒有罪的狀況。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三22)就是說,人若信耶穌,神賜給他這屬於神的「義」(無罪)的地位,這才是「稱義」的正解。正如社會學也有「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觀念,就是「在人群間適當分配好的東西
-
如財富、權力、報酬、尊敬。」[5]
何必反感呢?
Chapell評論說﹕「賴特質疑,『基督的義算為我們的義』這話是否合聖經,因為他在聖經裏找不到明晰的有司法(法庭)性的宣稱。即使賴特認為「歸罪」這名詞有疑問,但我們與基督聯合是完全本乎恩(賴特並不質疑),應該足夠讓我們和改革宗一同強調﹕基督的工作——不是我們的——是我們在神面前的身份的基礎,現在的和永遠的。」[6]
一位評論者,胡昌豪﹕「賴特的法庭是這樣的,基督徒進入法庭之後,因為是基督徒,所以被定為義人。在這樣的理論中,基督的贖罪應該放在哪裡?」[7]
不但如此,洛杉機Grace
to You教會的牧師Phil
Johnson評論的說﹕「他視罪為較輕的問題,他輕描淡寫贖罪(Atonement)。」「他處處輕描淡寫,或否認『歸罪』的觀念,或重新給它下定義。」[8]
又一位說﹕「傳統對『歸罪』經文的解釋,多多少少被撤去。」[9]
當賴特更詳細地討論「福音」時,我們可以更清楚的看見,他忽略了代罰理論(Penal-Substitution )。見下面討論。
(三)因信稱義的末世論方面(將來)
賴特宣稱﹕稱義有它末世論方面的含義。(頁118)賴特繼續解釋﹕將來的稱義,「重點是﹕誰將會在最後那天被證明為無罪、復活、顯明是盟約的子民?」(頁126)
賴特最後清楚地說﹕稱義的意思,就是那些相信耶穌的人,被宣告為真盟約家庭的成員,罪被赦免,這就是盟約的目的。「這個目前的宣稱,是他們將來可得到的,也就是神的真正的子民。目前的稱義宣稱,基於信,將來的稱義所公開證實的……基於他的整個人生。」(頁129)
相信很多對聖經稍微熟悉的人,都可以看見幾個大危險﹕
(1)稱義是將來的事情
賴特發明了一個新名詞——「將來的稱義」。
上邊提到羅馬書三章24節「神的恩典……耶穌的救贖……稱義。」裏的「稱義」這字,原文dikaioo(strong#1344),是現在被動式的,所以英語聖經都翻譯為「Being justified」,換言之,現在已經被神稱為義了,不必等將來。
保羅寫信給哥林多教會,提醒他們,他們從前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偷竊的、貪婪的」,並指為「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但現在因為信了耶穌,雖然誰讀哥林多前書,都能知道,他們的行為並不完美,但是保羅說他們「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
感謝上帝,我們信主那一刻,就稱義了,不必等將來!沒有「現在稱義」和「將來稱義」之分別。
(2)稱義是基於人的一生
稱義不是基於人的一生,是神的恩典,是白白的,因為聖經說﹕「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羅三24)「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徒十三39)「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羅四5)等。
聖經又說﹕「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羅五9)這裏的「稱義」,原文dikaioo是第一簡單過去被動式,即是說,已經被稱義,所以才能「免去神的忿怒」,就是末日神審判的忿怒。怎麼可能呢?原來是「藉著神兒子的死」(10節),不是依靠人的一生。
所以,賴特這樣的宣稱,讓人覺得他混淆了得救和成聖,甚至使人懷疑他主張「靠行為稱義」。
(3)混淆稱義和將來的身體得贖
但是,如果人細讀賴特對將來稱義的話,會發現,賴特這個將來的字眼,不單是在稱義方面,他也應用在救恩上。他說﹕「那些相信福音的人,罪得赦免,是真正的屬神的子民,可以保證他們將來的救恩,包括復活,是上帝更新祂的世界這方面。」(頁130)
對福音派信徒而言,得救是有「將來式」的,因為聖經說﹕(A)罪人瞬間出死入生的得救﹕「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B)指一生成聖過程﹕「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腓二12)(C)將來身體得贖﹕「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我們得救是在乎盼望。」(羅八23-24)
但是,稱義卻沒有將來式!他的「將來稱義」,是否就是他的「將來的救恩」,或者就是「身體得贖」呢?似乎是有可能如此,但是,如果我們繼續探索他對「得救」和「復活」的觀念和解釋,我們會覺得不是這麼簡單直接。容後再談。
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教授,Guy
Waters評論﹕賴特明白稱義有目前和將來之分,就是說「在最末後的日子,信徒有可能不得被視為無罪」,這也是它是基於保羅所講的「靠行為稱義」。[10]
Johnson說﹕它叫一個人對盟約的忠誠——服從——成為稱義的基礎,就是說,稱義是基於人的行為,不再是基於基督所完成的工作。[11]
Johnson又評論說﹕「據我看,當賴特講到稱義的『將來方面』,他講得粗心和不清楚。雖然他堅決地否認稱義是一個過程,但他給人清楚的印象,他相信個別基督徒在神面前的身份,非到最後審判,是無法決定的,而且有賴於(至少部分)信徒自己的良好行為。……他也絕對不是在改教運動者這一邊。」[12]
福音
(一)福音不是關於得救,是一個故事
賴特說﹕「福音」一詞,一般人解釋為「好消息」假定是人怎樣得救的神學途徑。但他說,「我不同意保羅是這個意思。」(頁40-41)
賴特認為得救是「一個故事——真實的故事——關於一個人的生命、死亡和復活,活神藉此成為世界的王。」(頁45)保羅最基本的信息(kerygma)是在林前十五章3-8節(第一,就是基督照聖經所說,為我們的罪死了,而且埋葬了;又照聖經所說,第三天復活了……),「是一連串的事實,……為了完成創造主對整個宇宙的計劃。」(頁90)
耶穌釘死十架,又從死裏復活,為什麼呢?豈不是要拯救我們嗎?聖經說﹕「十字架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林前一18,21)「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聖經又說﹕「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換言之,耶穌死而復活這個故事,叫我們稱義,就是耶穌所賜的白白的救恩。
賴特蓄意去區分「福音」和得「救恩」是沒有什麼意義的。所以我發現,甚至賴特自己也難免使用「救恩』這個字!他說﹕神是公義的,藉著基督耶穌的十字架,神為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地準備救恩(a
way of salvation)(頁107)。這是習慣使然?還是,無可否認的真理——這個「釘死、復活」的福音故事,帶來美好的結果——稱義,得救?
(二)福音的幾重意義
解釋了保羅的「福音」不是關於怎樣得救之後,賴特表示這名詞有四重意義﹕——(1)十字架戰勝了邪惡權勢,包括罪惡和死亡。(2)當耶穌復活,一個新的世代開始了,久已等待的預言應驗了。(3)釘死而復活的耶穌是以色列的彌賽亞,她的代表性君王。(4)耶穌也是整個世界的君王(頁60)。又說,保羅的福音是一個「莊嚴高貴的宣告,宣告耶穌基督為主。」宣告彌賽亞耶穌為主——展現了神的義,祂對盟約的信實。藉著這位主耶穌基督,履行祂的盟約,對付全世界的罪。(頁125-27)
所以,我們可以看一看這幾方面——釘死十架和復活;基督作王(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
(1)釘死十架和復活
賴特說﹕對保羅而言,十字架是一個象征,是創造主、唯一的真神的解放勝利,勝過篡奪祂權威的勢力。(頁47)所以,在十字架上,基督戰勝了邪惡。(頁52)
咋眼看去,感覺還不錯,是嗎?
賴特又說﹕如果耶穌打敗了罪惡,死亡不能拘留祂。如果祂從死裏復活,表明祂在十字架上對付了罪。(頁49-50)當賴特講到復活對整個人類的意義﹕對作為法利賽人的掃羅來說,這是以色列人的希望,他們的敵人異教徒外邦人被處罰;但是後來的保羅,在林前十五章表示,真正的敵人不是外邦人,是罪惡和死亡。(頁140-41)
總而言之,根據賴特,耶穌的釘死和復活,最終是為了戰勝罪惡和死亡。但是,基督怎樣戰勝邪惡?
主耶穌設立擘餅聖禮時,說﹕「耶穌拿起餅來,祝福,就擘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他們,說:「你們都喝這個;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太二十六26-28)大概不必再解釋——耶穌身體擘開,寶血流出,就是祂釘死十架的意思,結果是使罪得赦,就是祂戰勝罪惡之道。所以保羅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羅三25)「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 神的忿怒。」(羅五8-9)
復活和十字架總是同來,沒有復活,祂就不能成就救恩。聖經說﹕耶穌「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是 神的兒子。」(羅一4)既然「世人都犯了罪」(羅三23),若耶穌不是真神,祂的死也不可能為人贖罪,因為「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21)。所以保羅說﹕「若基督沒有復活,……你們所信的也是枉然;」(林前十五14)相信大家都明白,無需詳細續解釋。
無論如何,在這裏,我們看見賴特的理論有個大問題﹕忽略了贖罪和悔改!耶穌在十字架流出寶血是為了贖罪!如果只為勝過黑暗權勢,不必有十字架!贖罪才需要!難道上帝不能一下子消滅魔鬼、罪惡、罪人?
我發現,觀察到同一個問題,而不平則鳴的人特別多﹕——
Boyce College的教授 Denny Burk表示﹕「賴特拋棄了代罰理論(Penal-Substitution )」。[13]
Fesko說﹕「賴特繞過罪和救恩論 。 」[14]
另一位評論的人,Irons這樣說﹕賴特使用傳統名詞,但有不正統的含意,對賴特主教來說,「『罪』是不具人格的邪惡力量,不是個人對神的反叛,罪有不良後果, 但不會引至神對罪人憤怒的懲罰;他對十字架,……不是滿足了上帝公義的刑罰。」[15]
又一位評論者王韋淯說﹕「因此賴特博士認為耶穌在十字架上的死得勝罪惡和死亡,在當中我們看不到傳統福音派認為十字架是『基督代贖的死』的觀念。」[16]
Johnson說﹕「 保羅新觀剝奪(或貶低)福音在救恩上的每個重點。贖罪的辦法變得含糊;個人的罪過被推到一邊。福音只是一個勝利的宣告,再沒有其他什麼。保羅新觀的福音絕對不是關於罪人怎樣逃避神憤怒的信息。事實上,這個福音甚少(或沒有)講到個人的罪、饒恕、個人的救贖、贖罪、或其他偉大救恩的教義。即便他們講及福音信息,保羅新觀人士難得關心救恩。」[17]
(2)耶穌作王
當賴特講到福音,
他說,「『福音』……嚴格來說,它是宣告耶穌為王的故事。」(頁45)又說﹕「福音」不是關於人怎樣得救,是「宣告耶穌基督為主。」(頁132-33)。事實上,當賴特解釋因信稱義,他也認為「信」,就是相信福音的信息,但福音是宣告基督為王。(頁132)。
所以我們必須來小心細看他怎樣講「耶穌基督作王」,容後再談。
(三)救恩不是個人的,是整體的
無論賴特講福音或者稱義,他從不以為是個人的事情,卻是人類整體性的。例如他說﹕釘死和復活的福音,就是神的辦法,讓「全世界的罪惡最終得以處理」(頁106)。又肯定地說﹕「沒有『個別』的基督徒,保羅的福音帶來一個團體。」(頁158)。
賴特明顯表示——救恩不是個人的,是整體人類的。是的,救恩終極的目的是把所有蒙恩的個體凝聚成一個整體,但是在這個團體裏,卻是很多個別的基督徒。如果沒有個別得救的人,何來一個團體?這就有如自由神學喜歡講人類整體的邪惡,而忽略個人的罪,是同樣的問題。如果沒有個別的犯罪的人,何來社會上的邪惡?
當保羅和哥林多教會講到他們當中犯罪的人,保羅說﹕「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五5)可見,得救與否是這個人的事情,他不是因為屬於哥林多教會。還有﹕「不要自欺, 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六7)請留意,這撒種的人(原文anthropos,strong #444 ,是單數)。
「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 神面前說明。」(羅十四12)這句最清楚了。
Chapell說﹕「過度強調救恩的團體性,容易讓救恩的個人性顯得次要,而救恩個人性這方面是必須的,且會帶來祝福。……我們的擔心有理。……救恩有它的團體性,……可是,在人能正確地愛神、愛神的子民、和愛祂的創造之先,他個人必需對神恩典有信心。」[18]
有評論賴特的個人救恩論點,引用派博(Piper)的話,說﹕「令我困惑的是,當賴特講福音,他似乎沒有明晰地告訴我,為什麼福音是好消息。」[19]
另有人批評賴特忽略了救恩的個人性。他不同意,他認為,沒有什麼個人的和整體的,而且我們應該從整體開始,再集中在個人方面。[20]
賴特的話可算詭辯,因為必先有個人,才能有團體。如果個人因為進入團體才得救,怪不得他這樣高舉浸禮和外面可見的標誌。
(四)普救論
這樣的話,讓人懷疑他主張「普救主義」(Universalism)!再讀他其他的話,發現他實在有很多這方面的表示﹕
賴特說﹕神完全的愛,無條件的愛,泛及創造和救贖,從祂的世界根拔邪惡、罪、死,為死的帶來生命。(頁61)又說﹕保羅希望有一天,整個宇宙脫離敗壞的轄制。上帝和以色列的盟約,正是祂拯救全世界的辦法,「上帝絕對不是只讓一小群體才可以得救,而其他的人則下地獄(無論你怎樣解釋)。」(頁163)
但是耶穌說﹕「 這些人要往永刑裏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裏去。」(太二十五46)保羅也說﹕「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要報應那不認識 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帖後一7-9)
也有人指賴特為普救主義者,但他反駁說﹕從前的猶太人或外邦人,都以為只有一小群的人可以得救,但他不同意。他認為基督裏有救恩,是給所有人,並沒有區分,所以他的觀念是「聖經普救論」(Biblical
Universalism)。[21]
可是,從上邊語錄,誰能不認為這是普救論?至少這可算「亞米紐斯主義」(Arminianism)。他的否認大概不會有力,因為我發現有一篇討論「現代普救主義」的文章
[22],把賴特的觀點包括其內。
基督作王
賴特說﹕「保羅的因信稱義教義,不是福音,福音暗示它。當福音被宣告,人因著信,被神視為祂子民中的一個。但福音是……宣告基督為王。」(頁132-33)
既然賴特所明白的,無論是稱義,是福音,最終的理想是「基督為王」,我們現在看他怎樣解釋﹕
賴特曾詳細地解釋說﹕保羅福音其中一個效果是「宣告耶穌為主為王」。當我們明白這一點,「傳福音」和「社會行動」或「社會公義」就沒有嚴重的分歧了。如果我們宣告耶穌為王,我們就不可能不將祂的王權帶到世界各處。告訴所有人,有一種更好的生活方式,就是捨己愛人、公義、誠實,將分隔人與人之間的傳統拆除。我們不是將政治帶到宗教,卻是把整個世界帶帶到基督的君權之下。(頁153-55)如果基督作王,瑪門就不是王;如果基督是全世界之主,性愛就不是;如果基督作王,那就會有另一種更強而有力的,可以勝過軟弱的力量。(頁155-57)
傳福音不是講述神救人出死入生的好消息嗎?這樣講,豈不是傳統的社會福音嗎?但是,賴特拒絕以自己的觀點等同傳統的社會福音,他認為我們不應該是「建設天國」,而是「為天國而建設」。[23]
誠然,我們完全同意基督徒在社會上要做光做鹽,但是,我們知道,這個世界在那惡者手下,必須等到主耶穌再來,才能有一個完全公義光明的世界。所以我們不是「建設天國」也不是「為天國而建設」,因為天國的來臨,不是靠我們的建設。反之,人需要救恩,人心才能改變,所以傳福音是最重要的工作,「建設」工作(從給有需要的人一杯涼水,到爭取社會公義)不是壞事,卻是次要的,或更應該說,應該是福音的果效。
有一間教會的網站文章表示﹕「賴特的保羅新觀……有甦醒『社會福音』的議程。」[24]
還有,王韋淯﹕「賴特博士過分強調基督身為君王的職分,而使得基督身為祭司的職分被忽略,這便落入了一個危險:基督以君王的職分做成了傳統福音派中基督身為先知、祭司、君王才能成就的工作。」[25]
如果福音不是告訴人怎樣得救,只是宣告耶穌作王,或者說﹕「為天國而建設」。我們可以說,賴特的觀念和典型的傳統自由神學社會福音,是百步笑五十步。
自由神學色彩
無論賴特講稱義或講福音,他最後總會帶到「基督作王」,而他的了解,和自由神學社會福音是五十步笑百步。那麼,他的保羅新觀裏,有沒有其他自由神學的味道呢?
(1)反超自然主義
從最早的自由神學,到新正統,雖然表達方式不一樣,但是他們有一個一貫的基本前設,就是——反對超自然主義。
保羅在大馬色路上遇見主的記載,賴特如此評論﹕「不是神秘異象、靈性或宗教經歷的話」(not
the language of mystical vision, of spiritual or religious experiences
),他不是這個意思。他是突然明白「這位真神現今為拿撒勒人耶穌所做的,在末了也要為了以色列人做同樣的事情。」保羅一向以為神要從異教徒手中拯救以色列人,但當耶穌在異教徒手下受苦……要展現神對祂的盟約的信實。接著的世代,外邦人也要進來。神也要「向整個世界宣告,拿撒勒人耶穌已經征服邪惡,正在創造了一個公義和平安的新世界。」(頁35-37)
這就是說,保羅大馬色的經歷不是超自然的,是保羅突然「想通了」,或者突然有一個好的主意。但是,保羅自己說,這個外邦人也能得救的觀念,是神所啟示的奧秘﹕「神賜恩給我……用啟示使我知道福音的奧秘……這奧秘就是外邦人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福音,得以同為後嗣、同為一體、同蒙應許。」(弗三2-7)保羅又說﹕「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意思。……乃是從耶穌基督啟示來的。」(加一11-12)
(2)不明白聖經是神的啟示
可見賴特不明白聖經是神的啟示,以為是保羅是一個偉大的思想家。他下面這些話,也支持末我的觀察﹕
賴特說,保羅的融合觀點(猶太教和異教)﹕他從異教文化取一些觀點,認定它是好的,將它基督教化才採用。(頁81)
例如他說,保羅因為要向外邦人傳福音,一面堅持猶太教的一神觀,一面探索其內的存在物,所以有「創造主、主、靈」或者「父、主、靈」又或者「創造主、子、靈」等觀點,讓異教徒明白保羅對比一神和他們的多神觀點。(頁86-87)
雖然他反對「保羅創造基督教」的講法。(第十章)但整書給人一貫的印象是,賴特認為保羅書信是他的思想,例如,他說﹕「保羅主張……他的批判……他發展了……他自己認為是真正的猶太神學……」(頁135)
保羅親口說﹕「聖經都是 神所默示的」(提後三16),上邊的經文,也都顯示,他的教導,不是他自己的,是神向他啟示的奧秘。
(3)研究基礎
所以,我們也可以從他們的研究治學辦法看見,神的話(聖經)不是他們的最終權威。
例如,賴特說,從死海古卷的《4QMMT》可見,當時的猶太人並不相信「靠行為稱義」。(頁119)但是,聖經說﹕「以色列人追求律法的義,反得不著律法的義。……因為他們不憑著信心求,只憑著行為求……」(羅九31-32)
死海古卷的文件可信呢?還是聖經?還有,他們有否把第一世紀猶太人的文獻都讀過、研究過,有可靠的統計數字證明他們的話是對的,聖經觀點是錯的?我看,不見得,因為賴特也曾表示,「沒有所謂『第一世紀的猶太教』,但有很多不同的第一世紀猶太教(Judaisms)」(頁78)。由此可見,當賴特和他的朋友說﹕當時的猶太人並不相信「靠行為稱義」這句話,是否有準確的代表性,值得懷疑了。
當我們研究聖經,我們不必找經外文獻來糾正聖經的話。
賴特在該書的第一章,提到從史懷哲(Schweitzer)到桑德斯等人的「思想路線」(line
of thought)(頁151-52)。賴特又說,桑德斯推翻了傳統對保羅神學的解釋,
他稱之為「桑德斯革命」。賴特又說,桑德斯雖然為很多保羅神學觀點重新起草,卻沒有推翻傳統對稱義的觀點,只接受史懷哲的一個修改過的版本。(頁113-14)
可見賴特自己的思想,也是從現代的自由神學家一脈相承而來,大家互相批判、互相推翻,以為自己改進了其他人對聖經的認識,於是長江前浪推後浪……。也許,我們可以說﹕保羅新觀是最新一浪的自由神學思潮!
(4)其他類似自由神學的思想
所以,在《再思保羅神學爭議
》裏,我們還可以看見一些和自由神學社會福音一貫性的主張﹕
(a)教會大合一,不管信仰
賴特說﹕我們可以不管教義分歧,哪個教派,甚至他們對「因信稱義」的解釋有不同,只要相信耶穌,都屬於一個團體,可以一同吃飯。(頁158)賴特又以加拉太書為例,說明加拉太書不是講怎樣成為一個基督徒,它的主題是﹕既然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同對基督有信心,可以不管種族不同,仍能同桌吃飯。(頁120-23)
聖經說,教會的合一,必須有相同的生命和信仰。聖經說﹕「身體只有一個,……一主、一信、一神……」(弗四4-6)。所以教會的合一,不是同鄉會或同學會的團結,不止於聯誼會的一同吃飯。
(b)「末世」是一個隱喻
賴特認為,「時間和空間的宇宙會有一個結束」這樣的思想,不是第一世紀猶太人的、或不是耶穌的、也不是保羅所相信的。例如帖撒羅尼迦前一章此類的經文,不過是強而有力的隱喻。保羅相信,在將來某個時刻,上帝叫整個宇宙「脫離敗壞的轄制」(羅八21)(頁141-42)。
這樣的思想,誠然和自由神學的反超自然基本前設一致。也許,我們可以說﹕保羅新觀是自由神學的一個嶄新面目。
又再一次,Fesko觀察到﹕「那些飲於保羅新觀泉源的人,必須有極大的分辨能力,因為隱藏在他的正統詞彙後邊的是自由神學,而自由神學的中心是不信。」 [26]
還有﹕提拔「保羅新觀」的主要神學家,很多都是自由神學家,非常可惜,保羅新觀已經在福音派教會抬頭。[27]
結論
一切開始於基督十架!祂的死是代替了我們,所以神赦免了我們一切的罪,我們因此得以被算為義(稱義),結果不至滅亡,反得永生(得救,出死入生)。我們之所以能得著這樣的地位和福氣,完全是基督的功勞,我們只憑相信,是白白得來的,是神的恩典,所以叫做福音。
有幾個聖經名詞都在不同角度指著這個「出死入生」的好消息﹕
「福音」是講及我們怎樣能出死入生
﹕「我們救主基督耶穌……他已經把死廢去,藉著福音,將不能壞的生命彰顯出來。」(提後一10)「這福音本是 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
「救恩」就是神叫人出死入生的恩典﹕「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羅六23)「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弗二5)
「稱義」的結果叫人出死入生﹕「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多三7)
賴特和保羅新觀的學者們,何必把事情搞得這麼複雜嗎?何必說﹕「福音不是描述人怎樣得救。」(頁133)?何必說﹕「稱義不是關於人怎樣成為基督徒。」(頁125)?這些話,都是似是而非,不但沒有額外的好處,而且帶來很多危險!
美國名護教學家賈詩勒(Norman
Geisler)有句話,我印象深刻﹕「信仰比學術重要」(Lordship
over Scholarship)。[28]
意思就是說,我們做研究的人,不能為了出版,為了要有驚人的新見解,於是不惜犧牲信仰純正。保羅新觀正犯了這個毛病。
[1]
N. T. Wright, 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 Was Paul of Tarsus the Real Founder of Christianity?
(Grand Rapids, MI: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7).
[12]
Phil Johnson,
張逸萍譯,「辯衛保羅舊觀﹕保羅講了些什麼?(評保羅新觀)」,(http://www.chineseapologetics.net/theology/NPP_johnson.htm
)。[13]
Denny Burk,
“N.
T.
Wright
Dismisses Penal Substitution”
(http://www.dennyburk.com/n-t-Wright-dismisses-penal-substitution/
).
(http://ntWrightpage.com/Wrightsaid_November200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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