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新觀」怎樣危害改革宗神學?
張逸萍摘譯自﹕《Justification
and the New Perspectives on Paul: A Review and Response》,Guy
Prentiss Waters著,
P&R出版,2004。
「保羅新觀」(New
Perspectives on Paul)怎樣危害改革宗神學?
(1)神學研究方法(頁192-93)
桑德斯(E.
P. Sanders)和衛辛尼(Keikki
Raisanen)都認為保羅時而不一致。……〔這樣講〕不能和正統的聖經無誤和無謬的觀點調和。……鄧恩(James
Dunn)大量使用隱喻,結果動搖保羅說話的基礎。……賴特(N.
T. Wright)採用批判性現實主義的原則,所以說﹕在所有神學言論的背後,都是世界觀。……所以讀聖經,不能止於它的字句的排列(保羅書信字面所表達的意思),卻更應該挖掘字面背後的敘事(引出保羅書信的世界觀和信念)。……賴特的辦法,不單非正統,……而且和傳統基督教對立。
這討論還帶來其他問題。當我們解釋聖經,它是否為我們指向某些,上帝在時間和歷史裏,向我們啟示的永恒真理?
(2)聖經觀(頁193)
一般而言,保羅新觀說,我們需要用自己的聰明去建構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它留給保羅一個神學模式……〔資料〕可在拉比寫作、昆蘭古卷、次經和偽經找到。……結果我們在讀保羅時,我們不區分舊約的基準權威和後來的猶太文獻,也不能明白保羅只承認前者的絕對神聖權威。
……這樣的釋經手法,叫基督徒被捆綁於羅馬教庭訓導的束縛中,就是讀聖經時,要有一個學術的「教庭訓導」才能讀得正確。這正是他們所掙脫了的。這樣做,是讓良好的釋經原則妥協了,甚或否認了。這原則就是﹕應該使用使徒保羅其他的話來解釋他的話,或者聖經裏其他講得更清楚的段落來解釋。
(3)福音是什麼?(頁194)
賴特爭論說,福音是「關於耶穌的宣告」,包括基督的死、基督的復活、基督是彌賽亞、基督是全地之主。另一方面,鄧恩承認,在保羅的講論和思想中,救恩是一個中心觀念,但他拒絕為救恩提出一個基準的內容;也不願意承認,救恩只和耶穌基督這個人有必然的關係。
(4)稱義是什麼?(頁194-95)
保羅所講的「稱義」是什麼意思?稱義是不是一個過程?是否正如桑德斯所言,這就是人和基督結盟之後的轉化?或者有如鄧恩所言,是上帝的行動,把盟約夥伴算在盟約之內?稱義是否一連串成功地遵守盟約生活的行動?……賴特說……主要是關於將來,就是審判大日,上帝會使祂的子民稱義?……即是說,這主要是關於教會學的教義。
或者,正如更正教所一致堅持的,主要是有關救恩的教義——罪人在一個神聖的神面前被宣告為正義。
還有一件有關的事情,保羅新觀提倡者講到「什麼是『行律法』?」……鄧恩和賴特都說,行律法就是遵守那些叫神的子民突出的律法,就是他們的邊界標識的,和那些關於他們的身分鑒別的……
(5)「信」在稱義的事情上,有什麼功用?(頁195)
提倡保羅新觀的人常說,在稱義一事上,「信」相當於「忠心」。於是,称義的宣告視乎這個人是否一個忠心遵守盟約的人。尤其是賴特,「目前的稱義」中的「信」是宣告人已經是神的子民的邊界標識;「信」在「將來的稱義」中,是指人對盟約的忠誠……賴特更進一步為信徒的義(例﹕腓三9)下一個定義,就是成為神子民中的一成員(正式被接納)。
(6)耶穌基督為何而死?(頁195-96)
鄧恩說,我們可用一些觸摸不到的或理想化的隱喻來解釋基督之死,這些隱喻和已經發生的現實不一定有關係。賴特爭論說,基督的死和祂的子民有關係,使祂有力量處理罪惡,又作為忠心遵守盟約的好榜樣。……在保羅新觀的寫作中,通常不正面肯定基督的死是贖罪和挽回,將之輕描淡寫(有幾分否認保羅思想中的歸罪)。
(7)重生的教義(頁196-97)
我們已經看見鄧恩和賴特強調,稱義可能是神宣告我們對盟約的忠誠,或者是神宣告被包括在神的子民之內。對盟約忠誠通常是被認為是﹕贊同基督為主、又服從盟約規條的生活(如此定義)。賴特給福音的定義是﹕包括加入團體,和以基督為主,不是救恩。於是重生(或新生)的教義就必須被輕描淡寫了——按照福音派的講法,重生是一個決定性的轉變,罪人從黑暗入光明,從死入生。……賴特告訴我們,傳統對保羅、福音、救恩的了解,都絕對是錯位的。
(8)信徒怎麼能得到救恩的確據?(頁197)
信徒的確據是基於耶穌是主,而且信徒的生活順服盟約規條。……這樣的了解,和改革宗所講的完全不一樣。我們承認,信徒需要服從,但是信徒的確據完全基於﹕上帝在基督裏應許賜救恩給信徒。
(9)浸禮在基督徒生命中有什麼角色?(頁197-98)
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認為,保羅主張,浸禮帶來重生。……當我們研究賴特,我們也看見他相當強調浸禮。我們也知道他反對改革宗傳統上對浸禮功效的了解。……賴特對保羅所講的加盟基督的了解,和對浸禮的了解,有相當實際上的關聯,而且他承認,是超過很多傳統的講法。
賴特(N.
T. Wright)的神學思想(頁148-49)
(1)賴特自動採用一個批判性現實主義(Critical
Realism)的方法……所以他爭論說﹕所有神學構想和表達,其背後都是一個「大框架」。
(2)對賴特而言,新約作者為耶穌而重新構造了一個以色列人的故事﹕讓耶穌成為以色列人被流放問題的永久解決。因此,人應以早期基督教運動為猶太教的一類(雖然和其他猶太教的講法有區分)。
(3)賴特視「神的公義」這話,指神對祂盟約應許的信實。這麼,這話就有可以應用在三方面﹕盟約、法庭、和末世論。
(4)賴特一向這樣說,若講到保羅時代的猶太人,因為他們的熱情、肉體、和民族的排外性,所以公義指這個短了一截的盟約地位。
(5)賴特以「目前的稱義」為神宣告某人已經是神的子民。它是一個有關教會學的教義;不是救恩性的。「目前的稱義」是為「將來的稱義」而宣告,但它將基於信徒對盟約的忠實服從。
(6)賴特視「目前的稱義」中的「信」,為真正上帝子民的證據。這樣說來,它就和「行律法」相反。然而鄧恩和賴特顯然以割禮、安息日、規定飲食為「行律法」。至於「將來和稱義」,賴特認為「信」和「忠誠」是同義詞。
(7)賴特明確清楚地否認「歸罪」(imputation),說它不是保羅神學的觀念。關於基督的死和稱義,賴特對二者的關係,他頗為沉默,……
(8)有關基督之死,賴特說﹕從一個廣角度講,我們可以說,基督的死是贖罪和挽回。然而,當講到基督之死怎樣應用在信徒身上的途徑,賴特非常含糊。……他亦反對歸罪。結果,人不能使用傳統的說法,說信徒的罪,因著歸於基督,而得饒恕。基督的死和信徒的經歷有關聯之處,根據賴特的觀點,它只是一個打敗罪和死的力量。
(9)對賴特而言,保羅決定從猶太教歸向基督教,但他並非良心有虧疚,也不是因為不滿於從前的猶太教生活。羅馬書第七章描述以色列整體在律法下的經歷,不是保羅或其他任何人的經歷。至於今天的信徒,作為一個基督徒,必須接受﹕(a)贊同四個提議(基督的死和復活、基督是彌賽亞和主);(b)接受浸禮,賴特認為保羅非常重視,比傳統更正教更重視;(c)參於教會團體生活,大都指社會行動和教會合一運動。
鄧恩(James
Dunn)的神學思想(頁116-17)
(1)鄧恩以「行律法」為猶太人服從摩西律法的整個模式,這個模式表達某些邊界標識﹕割禮、安息日、飲食規條。……
(2)那麼,保羅的批評是指著一些驕傲的人,他們緊握著某些標識,甚至排除他人(例如外邦信徒)。他講話的主要對象,不是對那些努力服從摩西律法、以達到神聖的道德標準、為了在神面前稱義的人。
(3)保羅改變他對猶太教的熱情,但並沒有轉變他的宗教。他強調信心為盟約團體的界線標識,他並不是有什麼新提議,只不過從當代的扭曲(例如行律法)中,恢復古代的真正猶太教。可是,鄧恩承認,新教徒對保羅的傳統解釋(行為是活動,不是身份地位),可從後期保羅書,即是以弗所書、提摩太後書、提多,找到根據。
(4)保羅講的「義」,基本上不是法庭術語(即﹕希臘),它主要是表示關係性的和轉化性的(即﹕希伯來),為我們指向上帝的倡議。鄧恩和桑德斯的意見在此相反……
(5)稱義被認為是一個不斷的宣告﹕人已經在神子民的盟約中。結果,被稱義的人,就被視為一個對盟約規條忠誠(當然不完全)的人。
(6)救恩和基督之死,都被認為不是真實的,只是名義上的。保羅話中的隱喻或比喻,……表達人們因著保羅福音,以至經歷神的多樣性。……
桑德斯(E.
P. Sanders)的神學思想(頁87-89)
(1)桑德斯……說﹕保羅不可能不同意猶太教的救恩觀。保羅從不認為猶太教有錯誤,以至不能為它的參與者提供救恩。……
(2)如果我們明白四件事物,就可以了解保羅﹕(a)保羅給我們一個修改過的「宗教律法行為」。(b)這些修改是根據保羅從前兩個主要的信念而組織成的,就是﹕耶穌是基督,是眾人之主;還有保羅被召為外邦人的使徒。(c)在很多方面來講,保羅還是一個猶太人——只是上邊的信念,讓他和他的國人有區別。……(d)保羅為上帝子民的界線標識重新下定義。對於怎樣成為上帝子民,他和當時的猶太人有不同的答案。
(3)保羅怪責猶太教,因為它不是基督教﹕(a)無論是猶太人的境況或是外邦人的,他的概念,來自他先前的信念,所以在審判時得著救恩的唯一保證,就是人在基督裏。(b)結果,保羅對人境況的描繪並不一致……
(4)保羅和猶太教,特別在使用「義」一詞上,有所不同。(a)他使用這名詞,其意義不是維持性的(正如猶太教),卻是入門性的名詞。(b)桑德斯留意到,……當保羅講及義,他並沒有小心區分法學上的或加盟性的用途。……(c)加盟性的說話,比較能更準確、更基要地反映保羅的思想﹕「因信稱義和加盟基督,最終是同一件事。」
(5)我們也看見,桑德斯嚴峻地反對「保羅相信任何人與生俱來就沒有能力去守律法」這個想法。(a)他的聖經解釋(如﹕加拉太書三章10-13節……),和其他人的解釋矛盾。(b)當桑德斯嘗試整理「保羅神學的律法觀」,提醒我們說,保羅講到律法,是受先前信念所影響﹕就是上帝賜下律法,還有他對基督的新信念。因為這兩個信念最終是無法調解,所以他根據這兩個信念所講的話,也必須是互相矛盾的。
(6)……桑德斯結論說, 當保羅講及律法,他並不一致,也沒有系統,但他卻是表達清楚的思想家。……
(7)對保羅而言,基督之死,基本上並不是為贖罪,而是為了叫信徒,藉著加盟基督,從罪的權勢中得釋放。他以為基督是眾人的救主這個信念,可以解釋為什麼保羅丟棄猶太教的贖罪系統,又可以解釋為什麼悔改和饒恕,在他的思想中佔很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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