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新观」怎样危害改革宗神学?
张逸萍摘译自:《Justification
and the New Perspectives on Paul: A Review and Response》,Guy
Prentiss Waters著,
P&R出版,2004。
「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s on Paul)怎样危害改革宗神学?
(1)神学研究方法(页192-93)
桑德斯(E.
P. Sanders)和卫辛尼(Keikki
Raisanen)都认为保罗时而不一致。……[这样讲]不能和正统的圣经无误和无谬的观点调和。……邓恩(James
Dunn)大量使用隐喻,结果动摇保罗说话的基础。……赖特(N.
T. Wright)采用批判性现实主义的原则,所以说:在所有神学言论的背后,都是世界观。……所以读圣经,不能止于它的字句的排列(保罗书信字面所表达的意思),却更应该挖掘字面背后的叙事(引出保罗书信的世界观和信念)。……赖特的办法,不单非正统,……而且和传统基督教对立。
这讨论还带来其他问题。当我们解释圣经,它是否为我们指向某些,上帝在时间和历史里,向我们启示的永恒真理?
(2)圣经观(页193)
一般而言,保罗新观说,我们需要用自己的聪明去建构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它留给保罗一个神学模式……[资料]可在拉比写作、昆兰古卷、次经和伪经找到。……结果我们在读保罗时,我们不区分旧约的基准权威和后来的犹太文献,也不能明白保罗只承认前者的绝对神圣权威。
……这样的释经手法,叫基督徒被捆绑于罗马教庭训导的束缚中,就是读圣经时,要有一个学术的「教庭训导」才能读得正确。这正是他们所挣脱了的。这样做,是让良好的释经原则妥协了,甚或否认了。这原则就是:应该使用使徒保罗其他的话来解释他的话,或者圣经里其他讲得更清楚的段落来解释。
(3)福音是什么?(页194)
赖特争论说,福音是「关于耶稣的宣告」,包括基督的死、基督的复活、基督是弥赛亚、基督是全地之主。另一方面,邓恩承认,在保罗的讲论和思想中,救恩是一个中心观念,但他拒绝为救恩提出一个基准的内容;也不愿意承认,救恩只和耶稣基督这个人有必然的关系。
(4)称义是什么?(页194-95)
保罗所讲的「称义」是什么意思?称义是不是一个过程?是否正如桑德斯所言,这就是人和基督结盟之后的转化?或者有如邓恩所言,是上帝的行动,把盟约伙伴算在盟约之内?称义是否一连串成功地遵守盟约生活的行动?……赖特说……主要是关于将来,就是审判大日,上帝会使他的子民称义?……即是说,这主要是关于教会学的教义。
或者,正如更正教所一致坚持的,主要是有关救恩的教义——罪人在一个神圣的神面前被宣告为正义。
还有一件有关的事情,保罗新观提倡者讲到「什么是『行律法』?」……邓恩和赖特都说,行律法就是遵守那些叫神的子民突出的律法,就是他们的边界标识的,和那些关于他们的身分鉴别的……
(5)「信」在称义的事情上,有什么功用?(页195)
提倡保罗新观的人常说,在称义一事上,「信」相当于「忠心」。于是,称义的宣告视乎这个人是否一个忠心遵守盟约的人。尤其是赖特,「目前的称义」中的「信」是宣告人已经是神的子民的边界标识;「信」在「将来的称义」中,是指人对盟约的忠诚……赖特更进一步为信徒的义(例:腓三9)下一个定义,就是成为神子民中的一成员(正式被接纳)。
(6)耶稣基督为何而死?(页195-96)
邓恩说,我们可用一些触摸不到的或理想化的隐喻来解释基督之死,这些隐喻和已经发生的现实不一定有关系。赖特争论说,基督的死和他的子民有关系,使他有力量处理罪恶,又作为忠心遵守盟约的好榜样。……在保罗新观的写作中,通常不正面肯定基督的死是赎罪和挽回,将之轻描淡写(有几分否认保罗思想中的归罪)。
(7)重生的教义(页196-97)
我们已经看见邓恩和赖特强调,称义可能是神宣告我们对盟约的忠诚,或者是神宣告被包括在神的子民之内。对盟约忠诚通常是被认为是:赞同基督为主、又服从盟约规条的生活(如此定义)。赖特给福音的定义是:包括加入团体,和以基督为主,不是救恩。于是重生(或新生)的教义就必须被轻描淡写了——按照福音派的讲法,重生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罪人从黑暗入光明,从死入生。……赖特告诉我们,传统对保罗、福音、救恩的了解,都绝对是错位的。
(8)信徒怎么能得到救恩的确据?(页197)
信徒的确据是基于耶稣是主,而且信徒的生活顺服盟约规条。……这样的了解,和改革宗所讲的完全不一样。我们承认,信徒需要服从,但是信徒的确据完全基于:上帝在基督里应许赐救恩给信徒。
(9)浸礼在基督徒生命中有什么角色?(页197-98)
史怀哲(Albert
Schweitzer)认为,保罗主张,浸礼带来重生。……当我们研究赖特,我们也看见他相当强调浸礼。我们也知道他反对改革宗传统上对浸礼功效的了解。……赖特对保罗所讲的加盟基督的了解,和对浸礼的了解,有相当实际上的关联,而且他承认,是超过很多传统的讲法。
赖特(N.
T. Wright)的神学思想(页148-49)
(1)赖特自动采用一个批判性现实主义(Critical
Realism)的方法……所以他争论说:所有神学构想和表达,其背后都是一个「大框架」。
(2)对赖特而言,新约作者为耶稣而重新构造了一个以色列人的故事:让耶稣成为以色列人被流放问题的永久解决。因此,人应以早期基督教运动为犹太教的一类(虽然和其他犹太教的讲法有区分)。
(3)赖特视「神的公义」这话,指神对他盟约应许的信实。这么,这话就有可以应用在三方面:盟约、法庭、和末世论。
(4)赖特一向这样说,若讲到保罗时代的犹太人,因为他们的热情、肉体、和民族的排外性,所以公义指这个短了一截的盟约地位。
(5)赖特以「目前的称义」为神宣告某人已经是神的子民。它是一个有关教会学的教义;不是救恩性的。「目前的称义」是为「将来的称义」而宣告,但它将基于信徒对盟约的忠实服从。
(6)赖特视「目前的称义」中的「信」,为真正上帝子民的证据。这样说来,它就和「行律法」相反。然而邓恩和赖特显然以割礼、安息日、规定饮食为「行律法」。至于「将来和称义」,赖特认为「信」和「忠诚」是同义词。
(7)赖特明确清楚地否认「归罪」(imputation),说它不是保罗神学的观念。关于基督的死和称义,赖特对二者的关系,他颇为沉默,……
(8)有关基督之死,赖特说:从一个广角度讲,我们可以说,基督的死是赎罪和挽回。然而,当讲到基督之死怎样应用在信徒身上的途径,赖特非常含糊。……他亦反对归罪。结果,人不能使用传统的说法,说信徒的罪,因著归于基督,而得饶恕。基督的死和信徒的经历有关联之处,根据赖特的观点,它只是一个打败罪和死的力量。
(9)对赖特而言,保罗决定从犹太教归向基督教,但他并非良心有亏疚,也不是因为不满于从前的犹太教生活。罗马书第七章描述以色列整体在律法下的经历,不是保罗或其他任何人的经历。至于今天的信徒,作为一个基督徒,必须接受:(a)赞同四个提议(基督的死和复活、基督是弥赛亚和主);(b)接受浸礼,赖特认为保罗非常重视,比传统更正教更重视;(c)参于教会团体生活,大都指社会行动和教会合一运动。
邓恩(James
Dunn)的神学思想(页116-17)
(1)邓恩以「行律法」为犹太人服从摩西律法的整个模式,这个模式表达某些边界标识:割礼、安息日、饮食规条。……
(2)那么,保罗的批评是指著一些骄傲的人,他们紧握著某些标识,甚至排除他人(例如外邦信徒)。他讲话的主要对象,不是对那些努力服从摩西律法、以达到神圣的道德标准、为了在神面前称义的人。
(3)保罗改变他对犹太教的热情,但并没有转变他的宗教。他强调信心为盟约团体的界线标识,他并不是有什么新提议,只不过从当代的扭曲(例如行律法)中,恢复古代的真正犹太教。可是,邓恩承认,新教徒对保罗的传统解释(行为是活动,不是身份地位),可从后期保罗书,即是以弗所书、提摩太后书、提多,找到根据。
(4)保罗讲的「义」,基本上不是法庭术语(即:希腊),它主要是表示关系性的和转化性的(即:希伯来),为我们指向上帝的倡议。邓恩和桑德斯的意见在此相反……
(5)称义被认为是一个不断的宣告:人已经在神子民的盟约中。结果,被称义的人,就被视为一个对盟约规条忠诚(当然不完全)的人。
(6)救恩和基督之死,都被认为不是真实的,只是名义上的。保罗话中的隐喻或比喻,……表达人们因著保罗福音,以至经历神的多样性。……
桑德斯(E.
P. Sanders)的神学思想(页87-89)
(1)桑德斯……说:保罗不可能不同意犹太教的救恩观。保罗从不认为犹太教有错误,以至不能为它的参与者提供救恩。……
(2)如果我们明白四件事物,就可以了解保罗:(a)保罗给我们一个修改过的「宗教律法行为」。(b)这些修改是根据保罗从前两个主要的信念而组织成的,就是:耶稣是基督,是众人之主;还有保罗被召为外邦人的使徒。(c)在很多方面来讲,保罗还是一个犹太人——只是上边的信念,让他和他的国人有区别。……(d)保罗为上帝子民的界线标识重新下定义。对于怎样成为上帝子民,他和当时的犹太人有不同的答案。
(3)保罗怪责犹太教,因为它不是基督教:(a)无论是犹太人的境况或是外邦人的,他的概念,来自他先前的信念,所以在审判时得著救恩的唯一保证,就是人在基督里。(b)结果,保罗对人境况的描绘并不一致……
(4)保罗和犹太教,特别在使用「义」一词上,有所不同。(a)他使用这名词,其意义不是维持性的(正如犹太教),却是入门性的名词。(b)桑德斯留意到,……当保罗讲及义,他并没有小心区分法学上的或加盟性的用途。……(c)加盟性的说话,比较能更准确、更基要地反映保罗的思想:「因信称义和加盟基督,最终是同一件事。」
(5)我们也看见,桑德斯严峻地反对「保罗相信任何人与生俱来就没有能力去守律法」这个想法。(a)他的圣经解释(如:加拉太书三章10-13节……),和其他人的解释矛盾。(b)当桑德斯尝试整理「保罗神学的律法观」,提醒我们说,保罗讲到律法,是受先前信念所影响:就是上帝赐下律法,还有他对基督的新信念。因为这两个信念最终是无法调解,所以他根据这两个信念所讲的话,也必须是互相矛盾的。
(6)……桑德斯结论说,
当保罗讲及律法,他并不一致,也没有系统,但他却是表达清楚的思想家。……
(7)对保罗而言,基督之死,基本上并不是为赎罪,而是为了叫信徒,藉著加盟基督,从罪的权势中得释放。他以为基督是众人的救主这个信念,可以解释为什么保罗丢弃犹太教的赎罪系统,又可以解释为什么悔改和饶恕,在他的思想中占很少地位。……